泡泡演讲稿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分享。

您最喜欢谁写的作品的读后感呢?读者们都对作品一书赞不绝口。作品中那些令人难以忘怀的情节可以通过写一篇读后感很好地表达出来,讨论与“论出版自由读后感”相关的问题是本文的重点内容。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篇1

《论出版自由》是院里开列的必读书目中的一本书,其实也是任何一个新闻传播学甚至包括所有文科学生都必须认真阅读的一本专业读物,自由、新闻自由、思想自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人类文明领域一个基本的命题,正如弥尔顿本人所说的“这自由乃是一切智慧的乳母”,人类正是跨过了这道门槛,才有了今天欣欣向荣的现代文明。

弥尔顿不仅是一位伟大的诗人和政治评论员,而且是一位士气高昂的斗士。

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旁证博引, 视野广阔,宏叙古今,雄辩滔滔。令人信服地阐述和论证了废除出版许可法令、实行出版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它完全不是站在个人的立场上为自己辩护、为自己洗刷罪名而作的,这也正是本书能够广为流传、影响深远的一个重要原因。

本书分成了以下四个部分:

首先是弥尔顿为言论和出版自由所做的努力。他引用了雅典人的例子,即只要是对于渎神的或无神的文字,或者是诽谤中伤的文字,都是不予许可的,甚至那些发表这些文字的人都会遭到惩处。普罗泰哥拉和老喜剧作家就是最好的例子。

而这让我想到的是我们所学的自由主义。自由主义的核心是确立、维护、发展新闻自由,十七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就说过自由主义就是“个人的自由”,个人有自己的利益和快乐的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是上天赋予的权利。

第二是弥尔顿不断抱怨许可制度的弊端。首先,实行许可证制度,须要有相关人员来执行。然而,这些视查员的文化水平不能得到保证。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想法,检查员也会有自己的偏好,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图书出版许可制度的片面性和随意性。

也许一些名人名篇就因为几个检查员的个人情感因素而从此失传。

三是弥尔顿对当时英国社会环境的分析。《权利法案》是在1660年时颁布的,意味着英国从封建君主国家变成了君主立宪制的国家。而弥尔顿在1644年发表了这篇演讲,所以在这个时期,民主正逐步走向人民。

弥尔顿认为英国是一个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英国独特的文化使他认为不应该有许可证制度。然而当时的英国,虽然有国会掌握一部分权利的同时,还有另一部分代表上层贵族的长老派拥有一定的地位。此时英国仍有一些新兴的资产阶级,可以说,弥尔顿的讲话也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保护这些资产阶级的利益。

第四,弥尔顿的言论和出版自由有利于社会发展。这一点书中提到的并不明显,我个人认为在他的言论里所包含着这样一种观点,就是,如果当这个社会人们的言论可以变得很自由,出版书籍也变得畅通无阻,那么说明了这个社会的发达程度已经到了一定的境界了,如果英国可以这样做到,那么绝对是要先进于其他国家的。这可以追溯到在书的一开头弥尔顿所说的“这一事情本身就证明我们已经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获得了那种人权自由,,而且获得这一成就时是从以往彻底破坏我们原则的**与迷信的深渊中,用超过罗马人在光复河山中所变现的英勇达成的。”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篇2

0808010100 传播二班吴镒

[摘要]出版自由是指公民通过出版物表达和传播意见和思想的自由。《出版管理条例》作为国家制定实行的行政法规,有效地对国家出版事业进行法律上的规范控制,使公民真正享有国家赋予的出版自由,并且打击任何非法干涉公民出版自由的行为,打击任何借出版自由之名非法印刷发行含有法律禁止内容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出版立法对于出版市场仍不完善的当今依然十分紧迫,我们渴望**考虑当今国家现实状况,早日将《出版法》作为国家基本法律推向立法章程。

[关键词]免费出版准入审批管理规定

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作为国家推行民主政治制度不可缺少的标志,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以国家基本法律的形式保障公民享有通过报刊、书籍等出版物表达意见和见解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而之后的一段时间,出版自由再次成为出版界人士关心讨论的问题。

至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是否有可能实行真正的出版自由。公民的权利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障?这些都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应考虑的内容。

1997年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出版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凝结了法律专家们13年的心血,是对建国50多年以来出版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总结。如今的《条例》经历了2001年和2011年两次修改,从内容上看,主要是根据市场环境和出版业发展的最新情况调整法律条文中不符合时代发展的部分,适应近年来新闻出版业施行改革开放的要求。

从《出版管理条例》中,我们可以明确看出国家以法律方式规定了出版自由的含义和使用范围,保障公民表达其意见思想的权利。

1:第23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说明了出版自由的表现形式,并明确强调出版自由是同时建立在公民对民主政治和文化事业的参与之上的,反过来也有利于公民参与政治和文化事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的出版自由是无产阶级的自由,属于群众。因此,建设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

2:第5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应当予以保障”。

在法规方面,有效地促进了对公民出版自由的保护。中国出版法规经过几代法律专家的探索,终于进入以宪法为基准的中国法律法规大集体中,并对公民参与出版事业,表达言论意见实现有效的保障。**有关出版部门要营造良好有序的出版环境,为出版业提供一定的便利。

同时,第五条对破坏、干预和防止出版的个人行为进行了约束和打击,有利于防止非法干预出版业。

3:在规定公民享有出版自由权利的同时,第5条明文说明:“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同时,第25条限制了不允许采用的出版物的范围和内容。正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一样,每个公民在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出版自由不是无限的绝对自由,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

在出版准入方面,**部门严格控制允许通过的出版物范围。对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宣传淫秽、迷信等违禁内容的出版物,将毫不留情给予没收销毁,相关当事人也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在依法保护出版自由权的同时,也要防止其过度滥用。

二:出版准入、审批制度与《出版管理条例》

正如新闻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自由一样。《出版管理条例》从社会主义制度出版事业的指导方针出发,从出版准入和内容审批两大方面对出版事业进行了限制和规范,要求出版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一切规定,推动国家出版以至整个文化事业的发展。

(一)出版准入与《出版管理条例》

在中国,新闻出版业准入是指党和**允许某些经济要素通过一定渠道,按照一定的条件进入本国新闻出版市场的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开放自由、公平竞争是各行业都提倡的基本原则,而新闻出版业作为党的宣传喉舌,作为引导党和国家实践活动的思想阵地,决定着党和国家的发展未来。因此,其市场准入和内容审批制度受到法律的严格控制和规范。

只有经**出版部门审核符合一定条件,并取得出版许可证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才能够进行新闻出版事业的一切业务活动。

《出版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设立出版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缺一不可。值得注意的是:1.

“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主办单位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作为上级部门,对出版单位负有一定的管理职责和领导权力和义务。“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2.

“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这在很大程度上区分了正规出版单位和非法牟利的小作坊式团伙组织。维护出版业的合法性、秩序和组织;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要求出版单位在内部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成员,以及拥有一套强有力的规范制度。

《出版管理条例》通过对出版准入进行严格有效的规定,使出版单位的设立数量和质量符合当今国家出版行业格局的规划运行,有利于出版方针的有效推广和实施,即出版事业确保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重要思想在意识形态的指导地位,同时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广大利益,维护****和政治稳定,不断提高新闻出版内容的内容质量。

(二)出版审批与《出版管理条例》

正如“自由和权力需要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也要接受法律的约束”,出版自由也要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作为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新闻出版事业,必须坚持正确的意识形态和**导向,维护最广大党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同时,党和国家通过审批和规定可供出版的产品内容,保障出版事业的正常运行,保护公共利益,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出版管理条例》第25条和26条明确规定了出版物禁载的所有内容。例如“危害国家统

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这些无不与《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等法律规定是衔接的。《条例》所列举的禁止出版内容无不存在着妨碍社会正常秩序、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等危害,国家制定出版法律,以维护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定性和安全性,维持正常的社会运行秩序,保证公民的正常生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工作上,也将此法律条文作为判断出版物内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经过严格审核筛选,保证推向市场的出版物产品符合规定标准。

同时,《出版管理条例》第八章“法律责任”按照出版事业主体对象的不同,以及对违法行为进行分类,对违反出版工作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了范围的圈定和处罚限度的规定。然而,我们可以从处罚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国家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没有权利对违法者进行正规的刑罚,只能通过查封扣押的方式对他们进行警告和行为限制。这从另一个方面说明了当今出版法规的不足,使不良出版商有机会钻法律漏洞,造成不规范操作、违法竞争、侵权盗版等行为屡禁不止。

随着互联网出版行业的盛行,面对出版产业新的局势和出现的新的问题,**应从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加大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将出版法规制定为国家基本法律推向立法日程,加强出版执法队伍的建设,做到有力打击非法行为,营造良好出版环境。

出版自由作为公民参与民主政治生活、合法表达意志和意见的基本内容,有理由受到法律法规的有效保护。**在有力保护公民享受出版自由所带来的生活便捷和思想解放的同时,也应积极行使其出版事业主管机关主体的作用,从中国当今的国情实际出发,从出版准入和出版审批两个方面严格规范出版市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且应加强立法执法两方面工作,早日将《出版法》制定,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发挥其应有效用。这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

而2011年新修改的《出版管理条例》,面对互联网多**出版的迅速发展,面对出版格局不断变动的今天,也在出版业不断发展的今天,继续发挥它的作用,以严格规范出版市场、努力发展文化事业实现公民拥有出版自由的明天。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篇3

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国会发表了一篇关于新闻自由的演讲,然后被印在一本小册子上。

关于《论出版自由》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一是弥尔顿一面表达他反对出版检查制度,但自己却又做了书报检察官?二是他提倡出版自由的目的是什么?

弥尔顿把人分为两类:男人和(女人,孩子)。可见,他的自由是有限的、有条件的。在书中,他将民族也分为野蛮未开化的和成熟的两类。他认为人分为成熟和幼稚,而成熟的人只包括成年男子,幼稚的人包括妇女和儿童。

弥尔顿在文中提到“掌管许可制的人如果不是我们认为或他们自认为比国内任何人都可靠,更不易腐蚀,人家又如何信任他们呢?”

他还提出,“对于所有成熟的人来说,这些书籍并不是引诱或是无用之物,而是有用的药剂和炼制特效药的材料,而这些药品又都是人生不可或缺的。至于其余的人,象小孩或幼稚的人,他们没有技术来炼制这种药品原料,那就应当劝告他们自行节制。但是要用强力来限制他们,则是宗教法庭中一切许可制办不到的。

”一方面,弥尔顿在文中说,上帝赋予亚当理智,就是让他有选择的自由,因为理智就是选择。“上帝的至高天意是有理由的,他一方面命令我们节制、公正和自治,但又在我们周围大量撒下令人贪恋的东西,同时又赐给我们一个漫无限制而无法满足的心灵。”也就是说,上帝的旨意,就是要人们做选择,要人们理智,要人们有理智。

如果要完全限制出版,不仅要关注书籍,还要关注各种艺术形式,如**、艺术等。其实,看、听、说、演都可以说是我们写的书,和写的效果一样。

另一方面,他指出许可检察官的品质也很重要,首先每天要看大量的书籍,本事一件繁杂的工作,而且要看的书籍还是五花八门,什么类型的都有,正如弥尔顿所说,珍惜时间和学术的人都不会做这件事情,但若是有人把这当做一份工作的话,就为了薪水做事。可以预见许可检察官的品质了。

他要为幼稚的人把关,他不想让那些只是将许可检察官当做一份挣钱糊口的工作。所以,他要出面来做书报检察官。

“上天赐给我们光,不是要我们对着光注视,而是要我们利用光来发现我们还远不知道的东西。”

弥尔顿在这篇文章中提到思想的开放市场,但这不太可能实现。言论自由市场如何实现,什么不能开放?放眼现在,美国**登仍旧不能不回国,回到美国将可能面临终身监禁的判决。

在当今社会,网络重新定义了守门人的定义。这就决定了人们不仅仅是单向交流的受众。

弥尔顿想要新闻自由。他认为真理和谬误应该公开辩论,这样真理才会自然出现。当然,弥尔顿的真理是指上帝的真理。他是有宗教信仰的。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篇4

一口气将这本书读完,情绪仍在激动之中。约翰.弥尔顿的博才多学,激情慷慨深深的感染了我。一遍阅读下来,弥尔顿的思想的精髓未完全的消化,但仍颇有感想。

《论出版自由》的产生顺应了时代的要求。1643年,英国议会通过一项新的法案。该法案规定:凡书籍、小册子或论文必须经过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在著作横空出世之前,弥尔顿的一些关于离婚的小册子多次被检查人员打回,并对他做出了处罚。这激起了他的愤怒,并痛切陈词。他指出这项法令的订立时诸位不属于承认的。此外,他还强烈的说明这项法令会使人们的日趋愚钝,宗教与世俗界的学术中的发展也会受到妨碍。它的存在的唯一的作用只是破坏学术,窒息真理。

他提倡说:书籍不应该在出版之前就被秘密的扼杀,而是在出版之后再对其审查。对此,他举了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坏书同坏肉做比较。坏肉,即使使用最合卫生标准的烹饪方法,他也不能产生什么营养。而坏书在这一点上就有所不同:他对于一个谨慎而明智的人来说,在很多方面都可以帮助他善于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这样把一切检查员认为不可以出版的书籍扼杀,这着实是一项重大的损失。被禁止出版的书往往是关于渎神、无神论的,这样是不能达到目的的。与其将它扼杀在摇篮中,还不如拿出来杀一儆百。雅典普罗塔哥的实例就是很好证明。普罗塔哥在他的《论神》一书中开头便说他不知道“有没有神的存在”。于是此书便被阿留坡阁下令焚烧了。烧掉的不仅仅是他的书,一些蠢蠢欲动的无神论者铤而走险的思想也被禁绝。

他还说明了书籍的重要性。他认为书不是死的,他非但包藏着一种生命的潜力,而且还跟作者一样的活耀。他像一个宝瓶把创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纯净的精华保存起来。一不小心,误杀一个好人跟误杀一本好书会一样的容易。但是,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理性本身。一本好书是杰出人物的宝贵心血的熏制珍藏,目的是为着未来的生命。扼杀一本后果是失去一个真理,而把这种扼杀放在出版界,就会造成一场大屠杀。真理不能在恢复。因此,对于书籍的出版得万分的小心。

在提出观点的同时,弥尔顿还对严格的审批制和检查员们进行了猛烈的讽刺攻击。当时的出版物出版必定在文章旁标注某某某批准,一连大串。看去十分的滑稽可笑。作者虽然作品得到了出版但是毫无尊严可言。弥尔顿在与出版商的谈话中层这样问到:“试问谁可以保证他的判断是正确的呢?”出版商答道:“国家可以,先生。”然而,国家真的可以么?国家之限于把检查员挑选出来就可以高枕无忧了。被选出来的检查员可能比一般的人更贤明,可是面对每天那么多待审查的书籍,他能保证在特定的时间内阅读完制定的书籍吗?若是洋洋洒洒几千页的.手稿,那就更加难了。错误的批注也在这个时候产生。单纯的让几个有学识的人去评定,还不如放手让雪亮眼镜的群众来下定论。这些都为争取言论出版自由立下了不朽功绩。

还有很多的精辟分析辩解不能一一罗列。弥尔顿在书中淋淋尽致的展现了自己清教徒的虔诚,时不时的引用宗教的实例来论证自己的观点,这让我们看到了一个虔诚的清教徒样。他的中心论点:言论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虽然立场不是代表他所谓的一切人民,但是丰富了文章的生动性。全书的语言尖锐,但不是幽默,是一本值得阅读的好书。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篇5

让话随心动成为潮流

作者:阳光的高

当每年5月3日大家都在庆祝“世界新闻自由日”时,是否还有人记得一个名叫约翰弥尔顿的英国人早在370年前,便提出了“出版自由”的口号,并且认为限制人民的出版自由就等于压制真理。

书和文字含有生命的潜质,不老不死。正如“钻石恒久远,一颗永流传”。因此才有了“杀人只是杀死了一个理性的动物,破坏了一个上帝的像;而禁止好书则是扼杀了真理本身,破坏了瞳仁中的上帝圣像。

”这一说法。

对于“凡书籍、小册子或者**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经主管者一人批准,否则不得印行。”这样的霸王规定,弥尔顿还提到了伽利略。1638年弥尔顿在佛罗伦萨见到了年迈力衰的伽利略,这位年迈的老人只因支持哥白尼的学说,并未得到“主管的批准”而被罗马宗教裁判所囚禁,这是多么的不幸,也只有那些愚笨的统治者才会企图通过强制的权力去控制人类生即拥有的自由权力

弥尔顿意识到很难改变议会的意见,所以他非常巧妙地处理了他的论点。他既尊重17世纪的读者,又考虑现代读者,运用古典修辞技巧,使人们不知道古典修辞的存在,惊叹弥尔顿说服他进行当代立法的智慧和逻辑。在赞扬他捍卫自由的同时,他还提出了一个审查制度。

“所罗门告诉我们说阅读使身体疲乏,但不管是他还是其他英明的圣经作者都没说阅读是不合法的。如果上帝认为限制阅读是好的,那么对他来说,告诉我们读这样的书是违法的要比告诉我们阅读会使我们的身体疲劳容益的多。”阅读真的有害无益吗?

实际上阅读并不危险阅读,因为“在纯净的人,凡物都纯净。不担酒和肉是这样,而且连一切好的和坏的知识都是这样。只要心灵纯洁,知识不能败坏人,书籍也不能败坏人。

书就像酒和肉。有些是好的,有些是坏的。”坏的书不会使一个好人腐化,同理就算是一本好书也无法去教化一个坏人,只有寻找真理才是人类最崇高的职业之一,***论自由即是妨碍真理本身,唯有保障言论自由,才能使真理战胜谬误,并且它的主体应该不气馁,即使无所建树也不应侮辱审查。审查事实上会年轻人和更少的学***者的判断还需要。

本书更重要的是强调道德行为的本质以及审查制度对个人道德生活的影响。道德的本质是什么呢?答案是选择。

上帝赋予人类选择正确行为的理性和能力,而不是人类行为的本能和要求。因为只有审查者选择,审查者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道德选择,但审查者本身就像一个无法行使理性和选择的孩子,有点悬而不可靠。

面对上述问题,解决办法——“让我凭着良知自由地认识、自由地发言、自由地讨论吧”。

感谢弥尔顿的付出,是他让言论、出版变得更加自由;让我们自由畅谈;让话随心动成为潮流。

论出版自由读后感 篇6

新闻自由多么美丽但又是多么遥不可及

自由,是人类最美的精神花园。在所有自由当中,有人更是将出版自由成为第一自由,“言论与出版自由是全部自由的中心,凡是人们不能自由表达思想的地方,其他自由就没***。”真理的宣扬往往与出版自由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出版自由,真理将无法传播,人类所有进步而伟大的思想也只能成为深埋于泥土中的钻石,即是光彩再耀眼也无法划破漆黑的夜空为人类带来光芒。

《论出版自由》让我们在大思想家的精神花园中一睹出版自由那璀璨的光辉

弥尔顿是英国伟大的政论家,他于1644年创作的《论出版自由》是世界上第一个提倡出版自由、反对封建书刊检查制度的著作,也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石性著作,这本书在西方资本主义世界广为留传,影响巨大。该书是弥尔顿在国会作的长篇政论演讲词。这篇政论首先介绍了《出版管制法》的内容:

任何书籍、小册子或**必须经主管机关或至少一名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印刷。弥尔顿全面批评了这一出版检查制度的弊端,认为它只能“破坏学术、窒息真理”,并且指出任何历史上的文明国家、**都未采用出版许可制,同时,弥尔顿还认为,异端邪说的传播于书籍的出版没有绝对必然的联系,从而否定了出版许可制的必要性;作者也对出版检查员的品质产生怀疑,认为他们检查出版物是对“学术和学者的最大的打击和侮辱”。

此外,作者还指出,出版许可制度限制了学术发展,滞后于英国先进文化,应坚决废除。在这本书中,弥尔顿强调人们有言论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他认为,人们具有理性地辨别正误的能力,人们必须不受限制地去了解各种思想和言论,他提倡一种“兼容并包”的阅读法。

弥尔顿相信,真理是肯定的,主张让真理参加“自由而公开的斗争”,真理才能战胜罪恶,帮助人们“发现、驳斥、预防和解释”,而**没有必要限制真理的斗争,不应该约束言论和出版。

弥尔顿强调理性主义,是对古希腊自由传播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同时也开创了资产阶级新闻自由主义思想,并且是现代报刊理论“社会责任论”的重要**。因此,弥尔顿要求废除管制,主张出版自由,实际上具有历史的进步性。

弥尔顿在书中还提出了反对集权主义控制的强有力的论点,即在自由主义传统上写出了主张思想自由的光辉论点。弥尔顿认为,人的理性高于一切,言论和出版自由是自然人权的第一部分,真理不是由权力通过公开辩论和各种观点、观点和思想的自由竞争而赋予的。人的理性可以完全区分真假,是非,积极与糊涂。

这一思想奠定了现代“观点的公开市场”和“自我修正过程”理论的基础。

然而,由于时代的因素,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不可避免地带有历史局限性。弥尔顿主张,所有的理论都应该在地球上流行,任何对出版物的事先审查都是有害和无益的。这种观点显然有失偏颇,这是一种典型的修正。

我们应当允许“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出现,但是同时,**对言论、出版也要有管理权,否则任由落后反动的思想横行,势必会导致社会的混乱。

弥尔顿没有充分讨论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这样的自由,只能是一种无序的,混乱的自由。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它必须受到某些原则的约束,这些原则也应该是出版自由的基石和保障。

尽管弥尔顿的思想、主张有着不可避免的局限,但是他本人光辉的著作和虽遭**却不妥协的精神却是历史的进步。《论出版自由》是一本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在西方自由主义新闻思想奠基的时代,这部著作闪耀着不可磨灭的光辉。他为自由主义新闻逐渐走向实践做了重要准备。

今天,我们倡导新闻自由,更不应该忘记约翰弥尔顿,和他的《论出版自由》。这部著作中为后世反复引用的名句永远值得我们回味:“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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