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演讲稿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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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篇1

金融公司个人工作总结

【篇1:金融业 个人年终总结】

金融业 个人年终总结

转眼间,一年就这样过去了,自己还没感觉怎么样呢,可见时间的快速程度有的时候令人感到无可奈何。不过总的来说,我在过去一年中的工作还是不错的,除了很好的完成了自己的工作外,还帮助同事完成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也因此多次受到领导的赞扬,在年终奖金的发放中也是所有职员中最多的。

一年来,我工作的明白白白,清清白白,没有做任何不利于工作的事情,也没有做错过任何账目。我认真听从领导的指示和同事的正确建议,我做的一直很好。

在廉的方面:本人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密切联系群众,努力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本人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把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在绩的方面:本人工作思路清晰,计划性、前瞻性、前导性强;开拓进取,经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获采纳,完成较重的本职工作任务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讲究工作方法,效率较高;能按时或提前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工作成绩比较突出,效果良好。

在德的方面: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纲,法纪、政纪、组织观念强,在大是大非问题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顾全大局,服从分工,勇挑重担。尊重一把手,团结领导

班子成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思想作风端正,工作作风踏实,敢于坚持原则,求精务实,开拓进取,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坚持依法行政,认真负责分管和协管工作,大力支持一把手的工作,促进支行三个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在能的方面:熟悉和掌握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金融法律法规,能较好地结合实际情况加以贯彻执行;较好地协调各方面的关系,与同事们之间关系处理得很好。

在勤的方面:本人事业心、责任心强,奋发进取,一心扑在工作上;工作认真,态度积极,雷厉风行,勇挑重担,敢于负责,不计较个人得失;工作勤勉,兢兢业业,任劳任怨;无故不迟到、不早退。一年来,本人基本无休工龄假,节假日较常值班和加班,协调有关工作,审核有关报表。

总的来说,一年来,本人在支行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政治理论、法律法规、金融知识学习,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作风,坚持廉洁自律,自觉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以实际行动实践“三个代表”。

在将要到来的一年里,我不会有任何的松懈,我只会更加努力的工作,将自己的在过去一年的不足之处和优点之处认真总结,做出在新的一年中怎么样去工作的方法,才能更好的工作下去,我能够做好。银行是中国的命脉,只有银行的工作做好了,使我们国家的账目都能够完整的清楚,才能使我们的国家更好的发展,这就是需要每一个银行职员努力工作,才能使每一笔账目清清楚楚,为我们国家的经

济发展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篇2:金融行业个人工作总结】

金融行业个人工作总结

金融行业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你们好!

我叫[xxxxx],28岁,专科学历,助理经济师。现在,我将三年来的工作、学习情况向大家总结汇报一下。

二、以“立足本职、扎实工作”为理念,勤奋务实,为工行事业发展尽责尽职。

三年来,我先后从事过管库员、出纳员、储蓄员等不同的岗位,无论在哪一个岗位工作,我都能够立足本职、敬业爱岗、无私奉献,为工行事业发展鞠躬尽瘁。2000年8月,在我行内退人员离岗后,出纳科人员缺口较大,我主动承担起大量的工作。清点现金是一项要求严、任务重的工作,我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按规章操作,快捷高效的办好每一笔业务。在三、四季度,我每天收款量月均在300万元以上,占我行月均收付量的40%左右。在出纳科期间,我同时兼任管库员工作。大家知道,管库员是一早、一晚,两头必须准时的工作。工作中,我认真学习管库员守则和库房管理的各规定,严格遵守库房钥匙的管理规定,协助科领导共同做好现金清点、上缴人民银行等业务,及时、准确地使储蓄专业库包出库、入库,保障了一线的工作需要。在从事所内业务主办时,我积极协同所主任搞好各项所内工件利用自己所学掌握的知识,做好所内机具的保养和维修,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营业前全面打扫所内卫生。营业终了,逐项检查好各项安全措施,关好水电等再离所。

三、以“客户满意、业务发展”为目标,搞好服务,树立热忱服务的良好窗口形象。

在出门收款中,每到一处,我们的一言一行,能代表我们工行的形象。所以,我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积极为客户着想,在规章范围内,积极为客户办理残损币兑换、代捎回单等,极大的方便了客户。同时,向客户宣传我行的各项新技术,新业务,新政策,扩大我行的知名度。把了解到的企业现金量、重大投资、款项专移等情况及时向信贷部

【篇3:2014年金融工作者个人年终总结】

2014年金融工作者个人年终总结

xx年即将过去,现在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努力提高修养。作为一名共产党员,我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思想行为的指南,严格按照xx同志提出的“勤于学习、善于创造、乐于奉献”的要求,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实践历练中,我深知作为一名合格的金融工作者,不仅要有较强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业务工作能力,而且要有积极健康的心态、良好的品德和品格。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地加强个人修养和党性修养,尽力发挥好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做事必须先学会做人”,我时常告诫自己:做人要重德、为人要坦荡、待人要诚恳、处事要谨慎、工作要勤奋。始终把耐得平淡、舍得付出、默默无闻作为自己的准则;始终把增强服务意识作为一切工作的基础,团结同志、诚实待人;始终把作风建设的重点放在严谨、细致、扎实、求实上,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始终坚持以“认认真真履行职责,扎扎实实搞好工作”为信条;始终保持一名青年员工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

二、努力提升素质。为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学识水平和综合素质,我坚持做“学习型”员工,一方面从金融经济报刊杂志上汲取“营养”,充实和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一方面认真学习有关文件、学习业务新知识、学习计算机运用、学习法律法规等,坚持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事学、向基层学。今年以来,利用业余时间学习了《新会计准则》、《公文写作实务》等有关书籍。参加了理财专业班的学习,取得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三级理财规划师证书”。考试取得了职称计算机四个模块的证书。参加了省分行举办的xxx业务培训班和市分行举办的科学发展观教育、员工行为守则知识等各类培训班的学习。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我基本掌握了搞好本职工作和其他岗位工作应具备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运用理论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更好地适应新形势下工作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判断分析能力、宏观驾驭能力等都有了很大提高。

三、努力尽职尽责。我始终坚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无论岗位如何变换,我都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在xxxx部工作期间,我虚心学习,认真钻研,扎实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一是xxxx。二是xxxx。三是xxxx。在xxx室工作期间,我努力适应新岗位对自己的要求,与同事一起共同发挥好xxxx“四大职能”。一是全身心投入到抗震救灾各项工作中,xxxx。二是xxxx。三是xxxx。四是xxxx。五是xxxx。六是xxxx。五是xxxx。工作中我努力做到“三勤”:一是手勤。xxxx。二是脑勤。xxxx。三是嘴勤。xxxx。

四、努力遵章守纪。我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共产党员,时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时刻提醒自己率先垂范、起好模范带头作用是作为分理处负责人的职责所在。工作与生活中,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求真务实,坚持原则;敢于讲真话、办实事;顾全大局、服从管理、任劳任怨;从不计较个人得失,从未出现违规违制现象。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篇2

第1条 为落实金融控股公司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并促使金融市场健全发展,特制定本守则,以资遵守。金融控股公司关于公司治理制度之建立,应依本守则之规定办理。

第2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良好之公司组织及文化,遵守法令及章程规定,并依据下列原则建立有效之公司治理制度:

一、保障股东权益。

二、强化董事会职能。

三、发挥监察人功能。

四、重视员工及利益相关者之权益。

五、金融控股公司与所属子公司及其它关系企业间之公司治理关系。

六、信息充分揭露增加透明度。

七、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第3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能确保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充分知悉、参与及决定等权利之公司治理制度,以保障股东权益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4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召集股东会,并制定完备之议事规则,对于应经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须按议事规则确实执行。

股东会决议内容应符合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

第5条 董事会应妥善安排股东会议题及程序,并给予股东适当之发言机会。

董事会所召集之股东会,宜有董事会过半数董事之出席。

第6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鼓励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并使股东会在合法、有效、安全之前提下召开。公司应透过各种方式及途径,并充分采用科技化之讯息揭露方式,藉以提高股东出席股东会之比率,暨确保股东依法得于股东会行使其股东权。

第7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令规定记载股东会议事录,股东对议案无异议部分,应记载「经主席征询全体出席股东无异议照案通过」;股东对议案有异议并付诸表决者,应载明采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董事、监察人之选举,应载明采票决方式及当选董事、监察人之当选权数。

股东会议事录在金融控股公司存续期间应永久妥善保存,公司设有网站者允宜充分揭露。

第8条 股东会主席应充分知悉及遵守公司所订议事规则,并维持议程顺畅,不得恣意宣布散会。

为保障多数股东权益,遇有主席违反议事规则宣布散会之情事者,董事会其它成员宜迅速协助出席股东依法定程序,以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之同意推选一人为主席,继续开会。

第9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重视股东知的权利,并确实遵守信息公开之相关规定,将公司财务、业务、内部人持股及公司治理情形,经常且实时地利用公开资讯观测站之信息系统,或得利用公司设置之网站提供讯息予股东。

第10条 股东应有分享金融控股公司盈余之权利。为确保股东之投资权益,股东会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选任检查人查核董事会造具之表册、监察人之报告,并决议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董事会、监察人及经理人对于检查人之查核作业应充分配合,不得有妨碍、拒绝或规避行为。

第11条 金融控股公司从事取得或处分资产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应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并订定相关作业程序,提报股东会通过,以维护股东权益。

第12条 为确保股东权益,金融控股公司宜妥善处理股东建议、疑义及纠纷事项。

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或其董事、监察人、经理人执行职务时违反法令或公司章程之规定,致股东权益受损者,公司对于股东依法提起诉讼情事,应客观妥适处理。

第13条 为保障所有股东最大利益,对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能力之股东,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对其他股东应负有诚信义务,不得直接或间接使公司为不合营业常规或其它不法利益之经营。

二、参加股东会时,本于诚信原则及所有股东最大利益,行使其投票权,或于担任董事、监察人时,能践行董事、监察人之忠实与注意义务。

三、对公司董事及监察人之提名,应遵循相关法令及公司章程规定办理,不得逾越股东会、董事会之职权范围。

四、不得不当干预公司决策或妨碍经营活动。

五、不得以不公平竞争之方式限制或妨碍公司之经营。

第14条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会应向股东会负责,其公司治理制度之各项作业与安排,应确保董事会依照法令、公司章程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行使职权。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会结构,应就公司经营发展规模及其主要股东持股情形,衡酌实务运作需要,决定适当董事席次。

董事宜普遍具备执行职务所必须之知识、技能及素养。为达到公司治理之理想目标,董事会整体宜具备之能力如下:

一、营运判断能力。

二、会计及财务分析能力。

三、经营管理能力(包括对子公司之经营管理)。

四、危机处理能力。

五、产业知识。

六、国际市场观。

七、领导能力。

八、决策能力。

第15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平、公开、公正之董事选任程序,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或其它章程所订足以充分反应股东意见之选举方式。

金融控股公司对于董事会最低席次及其中独立董事资格条件、认定标准及最低席次或所占比例等事项,应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办理。

金融控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进行董事改选之前,得由董事会就股东、董事或提名委员会所推荐人选之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公司法第三十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进行事先审查暨整体评估后,将董事候选人提名建议名单并同相关审查评估意见及资料,提供股东参考,俾选出适任之董事。

第16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之职责应明确划分。

董事长及总经理不宜由同一人担任。如董事长及总经理由同一人或互为配偶或一等亲属担任,则宜增加独立董事席次。

第17条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会应就旗下主要子公司之业别,各配置至少一名具有各该子公司专业之董事。

第18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规划符合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之独立董事席次与比例,经依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办理后,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之。

金融控股公司应于董事任期内持续符合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有关独立董事席次或比例之规定,如有不足时,应适时办理增补选事宜。

第19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明定独立董事之职责范畴及赋予行使职权之有关人力物力。公司或董事会其它成员,不得限制或妨碍独立董事执行职务。

金融控股公司应于章程或依股东会决议明订董事之薪资报酬,对于独立董事得酌订与一般董事不同之合理薪资报酬。

第20条 独立董事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之重大缺失或违法情事所提改进意见不为管理阶层采纳,有肇致金融控股公司重大损失之虞者,应立即通报主管机关。

第21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属子公司董事、监察人由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依下列原则指派之:

一、依各该子公司规模指派适当之席次。

二、资格条件应符合各相关主管机关之规定。如无规定,除遵守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外,至少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具该子公司业务专长。

三、对子公司宜指派独立董事、独立监察人,各该董监事除法令另有规定外,准用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之资格。

前项第三款之独立董监事于任职期间如无正当理由,不得改派之。

第22条 为达成公司治理之目标,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之主要任务如下:

一、选择及监督经理人。

二、审定公司之管理决策及营运计画。

三、订定有效及适当之内部控制制度。

四、督导达成公司之财务目标。

五、监督公司之资产负债配置及营运结果。

六、监督及处理公司所面临之风险。

七、确保公司遵循相关法规。

八、规划公司未来发展方向。

九、选任会计师或律师等专家。

十、协调并监督公司及其子公司之内部权责。

十一、建立与维持公司形象及善尽社会责任。

第23条 为强化管理机能,金融控股公司得考量董事会规模及独立董事人数,设置各类功能性专门委员会,并明定于章程。

专门委员会应对董事会负责,并将所提议案交由董事会决议。

除本守则另有规定外,专门委员会应有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召集人应为未担任经理部门工作之董事。

专门委员会应订定行使职权规章,经由董事会通过。行使职权规章之内容至少包括委员会之权限及责任,行使职权过程(组织地位、委员之资格条件、行使职权资源、行使职权流程等),及每年复核与评估是否更新行使职权规章之政策。

第24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优先设置审计委员会,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公司会计制度、财务状况及财务报告程序。

二、审核取得或处分资产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之处理程序。

三、与公司签证会计师进行交流。

四、对内部稽核作业进行考核。

五、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

六、评估、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之各种风险。

七、检查公司遵守法律规范之情形。

八、审核本守则第二十八条所述涉及董事利益冲突应回避表决权行使之交易,特别是重大关系人交易、取得或处分资产等。

九、评核会计师之资格并提名适任人选。

十、对董事会交办事项进行追踪、查核。

审计委员会应有独立董事参与,并担任召集人,且宜邀请独立监察人列席。

前项之独立董事应至少有一名具有会计或财务专业背景。

第25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委任专业适任之律师,提供公司适当之法律咨询服务,或协助董事会、监察人及管理阶层提升其法律素养,避免公司及相关人员触犯法令,促使公司治理作业在相关法律架构及法定程序下运作。

遇有董事、监察人或管理阶层依法执行业务涉有诉讼或与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情事者,公司应视状况委请律师予以协助。

第26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至少二个月召开董事会一次,遇有紧急情事时并得随时召集之。

董事会应制定议事规则,并提报股东会,以提升董事会之运作效率及决策能力。

第27条 金融控股公司定期召开之董事会应事先规划并拟订会议议题,按规定时间通知所有董事出席,暨邀请监察人列席,并提供足够之会议资料。

如有董事二人以上认为议题资料不充足,并经独立董事一名以上同意时,得向董事会提出申请,要求延期审议该项议案者,董事会应予采纳。

第28条 董事应秉持高度之自律,对董事会所列议案如涉有董事本身利害关系致损及金融控股公司利益之虞时,即应自行回避,不得加入表决,亦不得代理其它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董事间亦应自律,不得不当相互支持。

第29条 金融控股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应备妥相关资料供与会董事随时查考。

董事会讨论取得或处分资产等重大财务业务行为时,应充分考量审计委员会或独立董事之意见,并将其同意或反对之意见与理由列入会议纪录。

董事会进行中非担任董事之相关部门经理人员应列席会议,报告目前公司业务概况及答复董事提问事项,以协助董事了解公司现况,作出适当决议。

第30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之议事人员应确实依相关规定纪录会议报告及各议案之议事摘要、决议方法与结果。

董事会会议纪录须由会议主席和记录人员签名或盖章,并应列入金融控股公司重要档案,在金融控股公司存续期间永久妥善保存。

董事会之决议违反规定,致公司受损害时,经表示异议之董事,有纪录或书面声明可证者,免其赔偿之责任。

第31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将董事会之决议办理事项明确交付适当之执行单位或人员,要求依计画时程及目标执行,同时列入追踪管理,确实考核其执行情形。

董事会应充分掌握执行进度,并于下次会议进行报告,俾董事会之经营决策得以落实。

第32条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应忠实执行业务及尽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并以高度自律及审慎之态度行使职权,对于业务之执行,除依法律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议之事项外,应确实依董事会决议为之。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为属于金融控股公司营业范围内之行为,应对股东会说明其行为之重要内容,并取得其许可。

董事会决议涉及金融控股公司之经营发展与重大决策方向者,须审慎考量,并不得影响公司治理之推动与运作。

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令及金融控股公司章程之要求执行职务,以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

第33条 董事会决议如违反法令、公司章程,经继续一年以上持股之股东或独立董事请求或监察人通知董事会停止其执行决议行为事项者,董事会成员应尽速妥适处理或停止执行相关决议。

董事发现金融控股公司有受重大损害之虞时,应依前项规定办理,并立即向监察人报告。

第34条 董事会之全体董事合计持股比例应符合法令规定,各董事股份转让之限制、质权之设定或解除及变动情形均应依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信息并应充分揭露。

第35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为独立董事就其执行业务范围内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与保险业订立责任保险契约。

第36条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宜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于新任时或任期中持续参加涵盖公司治理主题相关之财务、业务、商务、会计或法务等进修课程,并责成各阶层员工加强专业及法律知识。

第37条 金融控股公司全体监察人合计持股比例应符合法令规定,各监察人股份转让之限制、质权之设定或解除及变动情形均应依相关规定办理,各项信息并应充分揭露。

金融控股公司对于监察人最低席次及其中独立监察人所占比例及资格条件、认定标准等事项,应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办理。

第38条 金融控股公司章程订定监察人人数时,应就整体适当人数酌作考量,担任监察人者须具备丰富之专业知能、工作经验以及诚信踏实、公正判断之态度,并确实评估能有足够之时间与精力投入监察人工作。

第39条 监察人应熟悉有关法律规定,明了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之权利义务与责任,及各部门之职掌分工与作业内容,并经常列席董事会监督其运作情形且适时陈述意见,以先期掌握或发现异常情况。

第40条 监察人应监督金融控股公司业务之执行及董事、经理人之尽职情况,俾降低金融控股公司之财务危机及经营风险。

金融控股公司之董事为自己或他人与金融控股公司为买卖、借贷或其它法律行为时,应由监察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之代表。如有设置独立监察人时,为加强监督,宜由独立监察人为金融控股公司之代表。

第41条 监察人得随时调查金融控股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公司相关部门应配合提供查核所需之簿册文件。

监察人查核金融控股公司财务、业务时得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委托律师或会计师审核之,惟应告知相关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董事会或经理人应依监察人之请求提交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规避或拒绝监察人之检查行为。

监察人履行职责时,金融控股公司应提供必要之协助,其所需之合理费用应由金融控股公司负担。

第42条 为利监察人及时发现金融控股公司可能之弊端,金融控股公司宜建立员工、股东及利害关系人与监察人之沟通管道。

监察人发现弊端时,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弊端扩大,必要时并应向相关主管机关或单位举发。

金融控股公司之独立董事、总经理、财务或会计主管、签证会计师如有请辞或更换时,监察人应深入了解其原因。

监察人怠忽职务,致金融控股公司受有损害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43条 金融控股公司之各监察人分别行使其监察权时,基于公司及股东权益之整体考量,认有必要者,得以集会方式交换意见,但不得妨害各监察人独立行使职权。

前项监察人交换意见之程序事项由全体监察人商订之。

第44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为独立监察人就其执行业务范围内依法应负之赔偿责任,与保险业订立责任保险契约。

第45条 监察人宜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有关规定,于新任时或任期中持续参加涵盖公司治理主题相关之财务、业务、商务、会计或法律等进修课程。

第46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规划适当独立监察人席次,并由股东、董事或提名委员会推荐符合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资格之人选,经董事会就其资格条件、学经历背景及有无公司法第三十条所列各款情事等事项事先审查暨整体评估后,将监察人候选人提名建议名单并同相关审查评估意见及资料,提供股东参考,由股东会选举后产生。

董事会应确保监察人任期内独立监察人能达到规定之席次与比例,如有不足时,应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适时办理增补选事宜。

第47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于章程或经股东会决议明订监察人之薪资报酬,对于独立监察人得酌订与一般监察人不同之合理薪资报酬。

金融控股公司应重视并充分发挥独立监察人之功能,以加强风险管理及财务、营运之控制。

第48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与客户、往来银行或其它债权人、厂商、社区或其它利益相关者,保持畅通之沟通管道,并尊重、维护其应有之合法权益。

金融控股公司对于往来银行及其它债权人,应提供充足之信息,以便其对公司之经营及财务状况,作出判断及进行决策。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金融控股公司应正面响应,并以勇于负责之态度,让债权人有适当途径获得补偿。

金融控股公司并应督促其所属子公司依前二项规定办理。

第49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员工沟通管道,并鼓励员工与管理阶层、董事或监察人直接进行沟通,适度反映员工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或涉及员工利益重大决策之意见。

金融控股公司以股票分配员工红利时,除金融控股公司之员工外,并应考虑所属各子公司员工福利,综合金融控股公司及各该子公司员工贡献度分配之。

第50条 金融控股公司在保持正常经营发展以及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同时,应关注消费者权益、社区环保及公益活动等问题,并重视社会责任。

金融控股公司宜督促其子公司订定消费者保护方针,内容包括消费申诉及争议之处理机制。

第51条 金融控股公司与所属子公司或其它关系企业间之人员、资产及财务之管理权责应予明确化,并确实办理风险评估及建立适当之防火墙。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规定对所属子公司善尽责任。

第52条 金融控股公司负责人兼任子公司职务,依金融控股公司负责人兼任子公司职务办法及相关法令之规定办理。

第53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应按照相关法令规范建立健全之财务、业务及会计管理制度。

金融控股公司应对其所属子公司办理综合之风险评估,实施必要之控管机制,以有效运用资源并降低各项风险。

第54条 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所属子公司及其它关系企业间之交易,应合乎法令规定并本于公平合理之原则,就相互间之财务业务相关作业订定书面规范。对于签约事项应明确订定交易价格、条件及支付方式,并杜绝非常规交易,严禁利益输送。依法令规定必须取得证券承销商、估价公司或会计师判断合理性之报告时,应先行取得方得进行交易。

第55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随时掌握持有股份比例较大以及可以实际控制公司之主要股东。

前项所称持有股份比例较大者,原则系以证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二十五条所订比例为准,但金融控股公司得依其实际控制公司之持股情形,另订较低之比例。

第56条 信息公开系金融控股公司之重要责任,其应确实依照相关法令、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之规定,忠实履行义务。

第57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公开信息之网络申报操作系统,指定专人负责信息之搜集及揭露工作,并建立发言人制度,以确保可能影响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系人决策之信息,能够及时允当揭露。

第58条 为提高重大讯息公开之正确性及时效性,金融控股公司应选派全盘了解各项财务、业务或能协调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并能单独代表金融控股公司对外发言者,担任发言人及代理发言人。

金融控股公司应设有一人以上之代理发言人,且任一代理发言人于发言人未能执行其发言职务时,应能单独代理发言人对外发言,但应确认代理顺序,以免发生混淆情形。

为落实发言人制度,金融控股公司应明订统一发言程序,并要求管理阶层与员工保守财务业务机密,不得擅自任意散布讯息。

遇有发言人或代理发言人异动时,应即办理信息公开。

第59条 金融控股公司宜运用网际网络之便捷性架设网站,建置财务业务相关信息及公司治理信息,以利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等参考,并宜参酌外国投资人之需求提供英文版公司治理相关信息。

前项网站应有专人负责维护,所列资料应详实正确并实时更新,以避免有误导之虞。

第60条 金融控股公司召开法人说明会,应依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之规定办理,并宜以录音或录像方式保存,另亦可透过金融控股公司网站或其它适当管道提供查询。

第61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相关法令及证券交易所或柜台买卖中心规定,揭露下列年度内公司治理之相关信息,并宜视需要增置英文版之信息:

一、公司治理之架构及规则。

二、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权益。

三、董事会之结构及独立性。

四、董事会及经理人之职责。

五、监察人之组成、职责及独立性。

六、董事、监察人之进修情形。

七、报酬结构及政策之信息。

八、利益相关者之权利及关系。

九、金融控股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暨子公司财务报表之揭露。

十、大额曝险之揭露。

十一、关系人交易相关信息。

十二、资本适足性之揭露。

十三、对于法令规范信息公开事项之详细办理情形。

十四、公司治理之执行成效和本守则规范之差距及其原因。

十五、改进公司治理之具体计画及措施。

十六、其它公司治理之相关信息。

第62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金融控股公司法及证券交易法之相关规定,定期公告或揭露经会计师签证、董事会通过及监察人承认之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暨子公司财务报表。

第63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为授信、背书、或其它交易行为之加计总额或比率,应于每营业年度第二季及第四季终了一个月内,向主管机关申报并以公告、网际网络或主管机关指定之方式予以揭露。

金融控股公司所有子公司应建置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资讯系统,以利进行相关交易行为时之查询及控管,并指定专责单位负责资料之搜集、建文件,以利申报作业。

第64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充分揭露关系人交易信息,并依相关规定增加揭露子公司达一定金额以上之关系人交易信息。

前项关系人应依财务会计准则公报第六号规定认定,于判断交易对象是否为关系人时,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须考虑其实质关系。

第65条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应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及各业别资本适足性之相关规范。

金融控股公司应依主管机关发布之计算方法及表格,经会计师复核于每半年结算后二个月内或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依其命令填报集团资本适足率并检附相关资料。

第66条 金融控股公司如属上市公司,其与所属子公司遇有重大讯息之情事者,除符合证券交易所制定之「上市公司重大讯息记者说明会作业程序」,应召开记者会外,皆应于事实发生日起次一营业日交易时间开始前,输入网际网络信息申报系统,如于国外发行有价证券者,并应以英文输入该系统。

第67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并确保该制度得以持续有效进行以健全公司经营。

金融控股公司之内部控制制度应涵盖金融控股公司之营运活动,并就组织规程、公司章则、业务规范及处理手册订定适当之政策及作业程序,并应配合法规、业务项目及作业流程等之变更定期检讨修订,并有稽核单位之参与。

金融控股公司之内部稽核制度应评估内部控制制度是否有效运作及衡量营运效率,适时提供改进意见,以确保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持续有效实施,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确实履行其责任。【547118.COM 精选范文网】

第68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建立遵守法令主管制度,指定单位负责该制度之规划、管理及执行,建立咨询、协调、沟通系统,对各单位施以法规训练,并应指派人员担任遵守法令主管,负责执行法令遵循事宜,以确保遵守法令主管制度之有效运行,并加强自律功能。

第69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规划其与子公司整体经营策略、风险管理政策与指导准则,以加强经营管理,各子公司应据以拟订相关业务之经营计画、风险管理程序及执行准则,以确实遵循。

第70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设置隶属董事会之稽核单位,并应建立总稽核制,以独立超然之精神,综理稽核业务,定期向董事会及监察人报告,金融控股公司并应赋予总稽核对稽核单位之人事自主权。

金融控股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应具备符合法令规定之资格条件,并应参加业务专业训练,以提升稽核品质及能力。

第71条 金融控股公司稽核人员及遵守法令主管,对内部控制重大缺失或违法违规情事所提改进建议不为管理阶层采纳,将肇致金融控股公司重大损失者,均应立即通报主管机关。

第72条 金融控股公司设立之稽核及法令遵循单位,除确保金融控股公司办妥稽核业务及遵循相关法令外,并应督导各子公司执行相关规定。

第73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会应选择专业、负责且具独立性之签证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适任且具独立性之外部稽核,定期对金融控股公司之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查核,并针对会计师于查核过程中适时发现及揭露之异常或缺失事项,及所提具体改善或防弊意见,应确实检讨改进。

第74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随时注意国内与国际公司治理制度之发展,据以检讨改进其所建置之公司治理制度,以提升公司治理成效。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篇3

上个月和小胖去了趟郑州,在4S店看车的时候问导购办哪家银行的按揭比较好,导购的回答很让我意外:“哪家银行的都可以,不过我们有自己的金融服务公司,首付至少30%,分期每月千把块,到期款项一次结清。”意外有二,一:我觉得他们的方案很划算,比银行按揭还划算;二:不理解为什么他们要成立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去跟银行争夺一个看起来微利的、有风险的、规模不大的这么一个市场,银行的市场空间又被挤压小了。

于是我打开奥迪官网,发现他们的金融服务有三大块:汽车信贷(标准信贷、阶梯信贷、弹性信贷、跃贷、关怀信贷);保险;租赁。弹性信贷比较有意思也比较人性化,是将一部分贷款本金留着尾款,减少须按月偿还的本金,降低了月还款额,适合流动资金需求较大的客户。

按理说信贷就是吃利差、保险跟租赁也不可能有高毛利,他们的亮点到底在哪?于是我又找了四家相关上市公司,翻了翻他们的财报(2013年中报):

上汽集团毛利(%)收入比重(%)

整车业务

金融业务

亚夏汽车毛利(%)收入比重(%)

汽车销售

经纪服务

海马汽车毛利(%)收入比重(%)

汽车制造12..87

金融业

特力A毛利(%)收入比重(%)

汽车销售

租赁及服务

又扒了扒福特汽车的财报,无奈看不懂英文,只找了些国际市场的大概数据:

国际市场毛利(%)收入比重(%)

销售20

零件20

服务60

通过数据发现汽车金融服务公司还真有点意思。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篇4

在县领导及办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相关部门地大力支持下,金融办的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将半年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根据相关要求,开展好各项业务工作

一是非法集资宣传工作。依据领导的指派和上级的工作要求,我们加强了非法集资宣传的宣传工作,在县电视台以滚动字幕和专题节目后的公益广告时间对非法集资的危害连续一周时间进行播出,使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危害性,远离非法集资,减少财产损失。

二是做好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日常监管工作。按照金融办的工作职责,受省市金融办的委托对县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日常监管,由于人员和业务能力的限制,今年上半年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共监管6次,未发现两家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

三是做好各项调查工作。受市金融办的委托,对我县的10户合作社资金缺口进行了抽样调查,为市政府的调研报告的撰写提供翔实的数据支撑。

二、积极组织协调相关单位,促进金融改革平稳开展

一是协调融资担保平台开展业务。融资担保平台作用发挥是市里对县里的考核指标之一。我县的融资担保平台由两部分组成,

一是注册资本5000万元的龙诚担保公司,一是注册资本3000万元的农兴物权公司。龙诚担保公司目前没有开展业务,农兴物权公司在保余额为万元,资金利用率为126%。

三、加强理论研讨工作,运用金融知识支持经济发展

一是受县工信局的邀请,对全县的部分中小微企业管理人员及财务人员进行了一个小时的融资知识培训,用大量的事例从多个角度对中小微企业如何破解融资难题进行讲解,拓宽了中小微企业融资思维。该课件被市金融办采用。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篇5

美国国会19底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初,中国国内一些人士包括一些较高级别的领导干部,曾积极呼吁中国的金融机构应混业经营,针对此,本人204月、7月和8月间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人民日报》和《财经》杂志几次撰文严肃指出:“从发展方向看,我同意并相信中国的金融业必然要走上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道路。但是,至少在目前,我们实施的分业经营的原则不会变,也不应该变……在目前坚持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有必要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研究,这不失为我国从分业经营逐步走向混业经营的一个现实选择”(见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代序”)。即在坚持分业经营的原则下,通过母公司投资控股,设立具有独立法律实体资格的子公司从事不同的金融业务,以间接实现混业经营。

两年后的今天,尽管国内媒体又开始纷纷讨论金融控股公司问题,一些企业和金融机构正在运筹帷幄,研究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然而准确地说,迄今国内现行的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章,都从未提及“金融控股公司”、“金融集团”的字眼,也从未对“金融控股公司”和“金融集团”下过严格的定义。只是我国的《公司法》第12条在讲到一公司向其他公司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50%时提到,“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时用了控股公司字眼,但并未明确是指“金融性”控股公司。

巴塞尔银行监督委员会、国际证券联合会、国际保险监管协会三大国际监管组织支持设立的金融集团联合论坛,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年发布了《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根据该“原则”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在同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

如果根据此定义来观察、研究国内目前未被正式承认、未直接注册、称谓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实际上已控股国内银行、证券、保险、信托、金融租赁、集团财务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七类金融机构中两个以上金融机构(未含城乡信用社)的控股企业,目前全国有多少,缺乏准确的统计数据。就其公司组织形态分析,主要有两种:

一是事业型控股公司或称经营型控股公司,即控股公司作为母公司,其本身有其主营业务,同时控股两个以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这类公司具体可分两种:(1)工商企业控股了金融机构,如首创集团、东方集团、海尔集团等企业。当然这类集团有的正在通过股权整合,将母公司逐渐演变成下属纯粹型控股公司。进一步说,如果包括工商企业已控股一个金融企业,正准备控股更多金融机构的这类集团公司,估计全国不下二三百个。(2)由金融企业控股其他金融机构而形成的控股公司。如一些信托公司控股、参股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利用我国现行法规和境内外法规的不同,中国银行通过香港的中银国际,工商银行通过香港的工商东亚分别控股了其他金融机构,建设银行在境内控股了中金公司等。

二是纯粹的控股公司,即母公司作为控股公司,其本身不从事任何具体业务的经营,公司主要业务是投资管理。这类控股机构从投资主体看目前有三类,一是政府的,如国家级的国家投资开发公司,地方性的如上海、深圳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他们分别参股、控股了不少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二是纯工商企业出资成立的或者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的,如山东电力集团对若干金融机构的控股已整合为山东电力集团下属的山东鑫源控股公司对金融机构实行控股。三是原金融企业根据分业经营原则通过对原有股权整合演变形成的,如平安保险集团等。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因多方面的原因,中国还存在一种管理性控股公司,其基本特征是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不存在严格的资本纽带,即母公司在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的同时,又投资设立了若干个金融机构,并把母公司对金融机构子公司的投资控股管理业务集中委托于金融性控股公司这一子公司进行管理,但金融性控股公司和下属若干个金融机构之间没有直接的股权关系,严格意义上它们都是母公司并列投资的两类公司。此种模式的典型如重组后的中信集团公司。由于国家对此没有明确的监管制度安排,出于公司运作中的现实方便,国内其他一些集团公司也有仿照之趋势。

依据中国现行的《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以及国务院的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尽管均不承认金融控股公司或金融集团,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按照国家和政府部门已颁布的法规,目前实际能够形成金融控股公司的企业集团其可能性如下表所示:

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性的法律认定?

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实际经济生活中也存在;表内△表示现行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允许,但实际经济生活中确不常见。

按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实际可能性,从制度限制由松到紧的程序进行分析:

(一)普通的工商企业、信托投资公司属于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允许运用自有资本可以向任何金融机构投资的法人机构。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章看,在运用自有资本向其他金融机构投资方面几乎没有限制,但从中国证监会的规章看有些模糊不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主要发起人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但《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又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发起人应当是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其他市场信誉良好,运作规范的机构也可以作为发起人参与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目前实际经济生活中尚未出现集团财务公司(据说正在筹划)、金融租赁公司特别是后者成为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的事例。

(三)按照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是不可能成为金融控股公司。〖HT〗从法规上看,《证券公司管理办法》没有限制证券公司的股东为证券公司,但《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证券公司不得相互参股。近日,媒体却又披露银河证券公司参股了亚洲证券公司。

这里还需补充三点:一是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是意味对下属子公司有实际控股的可能性,但由于我国目前的一些法规和规章对投资比例的限制,所以实际有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参股而不是控股子公司。例如,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发起人最高持股限额为20%;证券公司的股东出资比例,除国有资产代表单位、综合类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之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尽管如此,在实际生活中又难以排除一些机构投资者在直接参股证券公司20%股份的同时,曲折注册一工商企业,通过工商企业参股证券公司而达到实际控股证券公司的目的。另外,《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企业集团外企业投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比例最高不得超过4

0%,意味企业集团外企业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实际是不可能控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二是不排除得到有关监管部门的同意,如保险、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成为金融控股公司控股股东的可能性,即通过股权的调整,将对保险、证券公司的投资调整为投资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由金融控股公司投资保险、证券公司,同时又投资控股其他金融机构。平安保险公司拟重组、调整为平安保险集团是个典型案例。三是利用境内外法规的差异达到实际金融控股的目的,如中国银行的中银国际控股公司,工商银行的工商东亚控股公司等。

目前尽管中国的法律、法规或任何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部门规章未对金融控股公司作过严格的定义界定,为什么一些企业集团纷纷研究、抓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分析其动因,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种:

(一)明显地想获得稀缺的金融资源的利润。在中国目前金融机构的市场进入仍采取审批制,且国民经济进入产品相对过剩,经济结构大调整阶段,实体经济的投资收益增长缓慢,稀缺的金融资源的收益诱惑,引导有实力的工商企业集团纷纷寻求投资控股金融机构的机会。

(二)利用金融机构筹资功能,大量筹集资金,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具体有两个方面原因:一是通过设立事业型金融控股公司,控制金融企业,尽可能地扩大筹资、融资功能,为其主营业务服务,扩大主营产品的市场份额,特别是当主营业务是生产、流通的领域。二是尽快地把集团母公司的整体经营规模做大,尽快地扩大集团公司在国民经济中的市场份额(这里不排除有的集团公司控股了某类金融机构,但不知某类金融机构为何物,如何经营,有盲目倾向)。

(三)贯彻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原则的需要。如原有的平安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招商银行投资招商证券等,这一切与现行法规相悖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为此,通过股权调整,自然形成金融型控股公司。

(四)为了全面提升企业集团的管理水平和内部风险控制水平。当一个企业集团已分别控制着不同的工商企业领域和金融业领域,并且又分别控制着受不同监管当局监管、监管政策不一的金融机构时,为了有效防范集团内企业风险的传播,提高专业管理水平,有必要统一整合信息资源、电脑资源、内部审计稽核资源,构筑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五)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协同效应,提高集团业务和产品的竞争力。协同效应即经济学意义上说的范围经济,包括集团内金融与非金融企业业务自身的协同、集团内各公司间人才的协同,产品研究和开发的协同,客户资源的协同服务等等。例如集团内生产企业生产某产品,利用集团内的金融机构同时开展消费信贷业务,对客户服务得好,肥水不外流。集团内有保险、基金、证券、财务公司的情况下也同理,业务协同得好,可达到肥水尽可能不流外人田的目的。

当然,也不排除有些金融控股公司股东投资的目的,是看好资本回报的予期,俟时机成熟,则择价出售。

总体上说,随着市场机制的逐步健全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在分业经营的框架下,为了尽快提高整个企业集团竞争力,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更凸现其必要性。

由于中国缺乏对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法律法规安排,银行、证券、保险三个监督部门对事实上已存在的金融控股公司又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即对分别监管的机构当其母公司为同一资本控股情况下,监管信息的沟通和不正当内部交易防范措施的考虑欠周到,往往产生以下五大风险:

建立资本充足率制度是监管金融机构制度中一项基本又重要的内容。如果母公司资本投资一金融性子公司,子公司注册投资一个不受监管的.工商企业,该企业又持有母公司股份。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资本就有重复计算之嫌,如果母公司股份扩大后进而可进一步投资一子公司,子公司再注册另一工商企业,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股份或者该企业又可持有母公司下属另一金融性子公司。这样同样一笔资金被同时用于两个或更多的法人实体投资,资本不断被重复计算。当前由于我国三个监管部门之间在机构市场准入时的股权资金监管上缺乏协调,有些母公司、子公司、孙子公司之间互相持股,股权结构混乱,因此在金融机构资本充足问题上隐藏着很大风险。

例如从母公司层面看有三种形式:一是母公司通过举债等负债形式筹集资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二是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向银行抵押套取现金,投资控股子公司;三是母公司为下属子公司(甲)作担保向银行套取资金,投资控股另一子公司(乙)等。上述一系列复杂的投资、借款、担保等资金链中,只要有一个子公司经营稍有不慎,其风险即刻传播到母公司或其他子公司。

由于金融机构分业监管,监管部门间监管信息缺乏沟通,当母公司以其优质资产作抵押取得银行贷款后,贷款(法规不允许,实际生活中变相操作又何其多)给公司管理层中不守法者注册的私人公司,私人公司又投资控股与母公司毫无关系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赚取利润,利润归个人,证券公司亏本,则银行贷款或母公司资产受损。这是一个极其简单的例子,在现实生活中,控股公司下股权和资金运作的复杂性(有些是故意复杂操作,反复转账,为避开监管者视线),往往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形成的风险,不仅仅是资金链中断引起的公司间财务风险的暴露,而且往往形成巨额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形成大批国有资产流入个人的腰包。

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尚未有正式的法律地位,进而也未列入监管当局的视野,其负责人又往往是下属被控股金融子公司的实际掌门人,掌握了资金的调度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但监管部门对其缺乏任职资格的监管。这些“掌门人”或许由于金融知识的缺乏,或许由于故意违规操作、恶意经营,往往会产生重大的经营风险。而且可怕的是,这些风险不到危机爆发之时往往不易被人察觉,但一旦暴露已难以收拾。

由于对金融控股公司缺乏正式监管,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三个监管部门在对金融控股集团以上列举的四大风险防范,缺乏监管制度的默契,因此,我国经济生活中实际已存在的不少金融控股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负债资金进行投资子公司,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被银行审查合格的公司为载体从银行融通大量的资金,也可以通过各种手段以金融性公司和非金融性公司炒作股票,最终极易引发股市泡沫风险。此种风险当从微观主体的具体经营操作的每个环节上看,往往都是合法合规,分别符合三个监管部门制定的游戏规则。但其实质后果往往是产生不堪设想的、宏观意义上的风险。这也许又是大量违规资金入股市屡查不禁的主要原因。

金融公司工作总结 篇6

介休担保公司从创立到发展的五年多来,已得到了银行及社会各界的基本认同和肯定,担保这一新型市场已基本形成,担保业已真正起到了银企之间的桥梁作用。今年由于受国家宏观调控、当地产业经济相对不景气以及外部竞争的增强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公司在度放慢了发展的步伐,在继续做好担保业务的同时主要以调整业务结构为主,力求规范化运作。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在各方的努力下,公司在整体业务上相对正常,在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内部制度的完善方面也有一定的成效。今年累计担保总额2740万元,担保企业6户,在保额为1390万元。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完善,至今尚未发生风险代偿。内控制度不断加强。管理结构趋于合理。

20主要工作

一、规范运作,加强落实反担保措施。首先公司对所有在保客户进行检查,加强监控,强化反担保,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出。

二、灵活经营,实现利润最大化。

(1)细分市场,开展具有特色的贷款担保业务,目标锁定中小型客户群。发展担保业务以小企业及个体户为主,中型企业为辅。

(2)选择贷款周期短、平、快,项目最长不超过一年。

(3)根据市场变化,灵活机动地调整公司担保业务支持的重点。

(4)本着“为客户服务”的宗旨,担保业务手续办理要求一个“快”字,一笔业务自始至终最长不超地十五天。

(5)贷款担保每笔不超过500万元,侧重点放在200万元以内。

(6)适当降低担保服务“门槛”,在收取风险保证金方面采取以项目的优劣及反担保物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收费比例。

三、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是公司的永恒主题

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建立高效、完善的风险监测体系。在贷款担保项目风险防范方面必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控制,使业务运作达到良性循环。公司2019年在风险控制与风险防范方面成绩显著,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风险防范抓源头。风险管理部门与各部门之间加强分工协作,采取银行贷款分类管理的办法来防范和化解担保业务可能发生的风险,提高担保质量。依据开展的担保业务实际情况,除了担保前对客户认真调查,仔细分析、评审、规范审批外,实行部门交叉调查评审,对受保护的整体状况全面复查,综合分析,重点对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修养、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审核。

(2)在设计实用可靠的“反担保”措施上,以易变现、易评价、可操作、可触动受保人利益为原则。

(3)对客户实行跟踪服务。适度保持与客户的联系,了解其生产经营变化,适时采取提醒、建议、规劝、告诫等措施,针对非常情况采以非常措施,确保客户按时还款。

(4)关注快到期担保户的偿还能力,促其按期还款,避免延期现象的发生。目前公司贷款担保的客户基本做到按期还款或提前归还贷款,赢得了合作银行的一致好评,并主动提出加大与我公司的合作力度。

(5)建立项目风险程度分类制度,全面动态地反映担保项目的质量和风险变化,及时与各部门沟通,针对可能发生的风险实行预警告之制度。

(6)财产风险跟踪小组。一旦发现有违背担保合同的客户或其财务状况及其偿债能力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调整或修改,终止和取消该担保关系。

(7)实行定期回访制度。对已担保的客户做到15天一回访,除审查其财务资料外,三个月对企业进行实地调查,重点到其经营现场回访考察,并出具调查、回访报告。

四、自身信用建设是公司发展的生命线。

担保是建立在信用的基础上,没有基础,何谈担保?因此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对担保业至关重要。经营初期,银行对个别客户担保贷款的资金来源发生变动,可公司对客户的反担保抵押手续已办理完毕,客户满怀信任和希望等待贷款到帐,为了取得客户的信任,公司一方面加大保证金存入,并帮助银行吸收存款,减少银行的放贷压力,另一方面增加合作银行,分散担保贷款。

五、坚持以人为本,发展企业文化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建设独具特色的企业文化。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努力营造和谐、进取、不断创新的工作作风,充分展现员工的创新智慧,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使员工的收入和企业的效益同时成长;不断激励员工开拓进取精神,使所有的员工感到组织上的温暖,满足员工的归宿感,创建一种有利于员工自我目标实现,有利于员工积极性和潜能充分发挥。

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019年公司工作不足之处主要有:

一、担保业务总量还不是很大,总量结构及银行间和地域间分布存在不平衡。总量不大和分布不平衡虽属正常,但证明我们可以做工作的空间还很大。

二、担保业务品种还较单一,品种开发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担保收入面还较窄。

三、风险控制及人员培训有待进一步加强。

2019年工作展望

担保是一项新型的产业,从大范围来看,担保业的发展仍处于探索的过程之中,公司作为融资性的担保机构,已走入了第六年,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和经营效益来看,存在着担保放大效应不足,投资功能发挥不足等问题,为解决公司发展不足的现状,争取更大经济效益,公司在20将围绕“总结经验 内部整合 力求创新 稳健发展”的思路开展工作,在业务结构、业务创新、内部管理等方面力求规范的商业化运作,完善组织结构,开展担保投资业务的创新,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保证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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