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通知
征地通知汇编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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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通知 篇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近日有1.698亩土地需进行征收。征收土地包括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地、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等多种类型。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根据我们的政策,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我们将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家庭的生产补偿费将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而生产补偿费以及房屋补偿费将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征收人需要在补偿告知书收到后的30天内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如果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会得到80元/m2的奖励。如果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腾地,又能再得到70元/m2的奖励。如果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还可以额外得到350元/m2的特别奖励。但是如果超过期限没有签订协议或者未完成搬家腾地,将不会得到任何奖励。对于补偿方案和数额有异议的被征收人,应在收到补偿告知书后15天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逾期未提出申请,将无法进行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对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联系电话:。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5月8日
征地通知 篇2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已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养老人员”)
(一)镇保养老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保持现有养老待遇水平,并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的原小城镇社会保险一次性缴费年限(含小城镇社会保险按月缴费年限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折算的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按规定由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以及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视作缴费年限,按实计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终止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再追溯。
二、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以下简称“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其就业培训、社会保险等事项,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8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镇保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折算的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又不愿继续缴费的,但符合按月领取小城镇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照小城镇养老保险规定的标准计发基本养老金,其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三)镇保就业阶段人员中的原征地养老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按照本条前款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三、小城镇社会保险基金
(一)市、区两级财政一次性投入资金,用于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
(二)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结余分别移转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基金。
(三)小城镇养老、医疗保险基金在20XX年度决算后予以撤销。
四、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尚有余额的,市社保中心按照《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规〔20XX〕8号)相关规定予以支付。
(二)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按照原办法管理和发放。小城镇补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被征地人员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依照有关规定终止本市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市社保中心申领补充养老金,市社保中心按规定予以支付。
五、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失业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在小城镇社会保险中缴纳失业保险费年限(扣除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年限)确定。缴费年限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为1个月,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领取期限增加1个月。领取期限可以与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核定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条件、领取标准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照《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及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人员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中予以记载。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小城镇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规定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衔接。
六、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本市小城镇补充社会保险规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3〕47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生活补贴费缴纳标准等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福发〔2005〕45号)、《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6〕6号)、《关于调整小城镇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XX〕2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 篇3
固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的《征收土地和安置补偿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7号地块已于20xx年12月4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xx]1138号,批准用途为商服用地。
二、被征收土地权属情况
该地块位于固安镇大留村西侧,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固安县大留村征地面积0.20xx公顷(其中:园地0.20xx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途径
该地块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按照固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固安县20xx年第九批次建设用地被征地农民社保情况的复函》(固人社字[20xx]73号)文件的要求,共提取社会保障费29.2799万元、风险基金6.2722万元。
四、土地补偿及支付方式
该地块的征用补偿标准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综合地价执行,地块位于XX市XX区,综合地价为每公顷XX万元,该地块所征土地面积为XX公顷,土地补偿总额为XX万元。土地补偿费支付给相关村委会或农户,并由其自行安置。
五、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本土地块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需根据该地块土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中的种类和数量来确定。按照相关规定,采用补偿标准来确定补偿费用,并对无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在确定补偿费用时,应考虑附着物和青苗的实际价值及其对土地使用权的影响。
六、法律救济途径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疑义,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固安县人民政府
二〇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征地通知 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规定,现将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马家河镇仙岭社区一处土地被征收,总面积为1.698亩。此次征收的土地类型包括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和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根据国家政策及相关文件规定,对于被征地的农民,我们要实行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充分的培训和工作机会,同时也保障了他们的日常生活需求。这是我们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促进城乡协调发展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六、征地补偿费和涉及多户的生产补偿费将通过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而生产补偿费和地上建(构)筑物补偿费则直接支付给个人。
七、被征收人应在获得补偿告知后的30天内与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协议。若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则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同时,如果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腾地,则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70元的标准再次给予奖励。若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空拆迁房屋,则将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每平方米350元的特别奖励予以奖励。但是,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和完成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若对补偿项目和数额有异议,则应在补偿告知后的15天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者,不予复核。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们提出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需申请,请联系我们的法规科。联系电话:(请自行填写)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5月8日
征地通知 篇5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办公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的规定,现就本市被征地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指“被征地人员”具体包括:
(一)20XX年4月1日后被征地的人员。
(二)20XX年4月1日前已一次性缴费参加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不包括由区、乡镇管理,以及其他征地养老管理单位管理的征地养老人员。
二、20XX年4月1日后被征地人员
(一)登记缴费
征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被征地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办理职工医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基数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职工医保的单位缴费比例和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确定。
一次性缴纳职工医保费的缴费年限,按照以下不同人群确定:
1.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2.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5年。
3.其他被征地人员,一次性缴费12年。
(二)医保待遇
被征地人员自一次性缴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年限内可享受相应的在职职工医保待遇,即为其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
2.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发生就业状况等变化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可相应中止或恢复。就业阶段人员,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满,且未就业的,不再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
3.就业阶段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医保缴费年限满15年的,或按相关规定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4.养老阶段人员,可享受相应的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三)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及资金计入
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加职工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并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实行年初预先计入、年末按实清算。
1.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按照一次性缴费时缴费基数的2%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再根据不同年龄段计入单位缴费划拨部分。
2.养老阶段人员个人医疗帐户,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3.就业阶段人员在其职工医保的一次性缴费待遇享受期内,办理职工医保退休手续或者终止本市医疗保险关系的,其一次性缴纳的个人缴费剩余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
4.养老阶段人员按一次性缴费年限缴纳的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历年帐户。
三、原参加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
自20XX年4月1日起,原参加小城镇医保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职工医保。
(一)镇保就业阶段人员
原小城镇医保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仍有剩余的,在其剩余待遇享受期内按职工医保规定享受在职职工医保待遇,个人医疗帐户按职工医保相关规定按年计入,其个人缴费视为零。
上述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
(二)镇保养老人员
按照职工医保规定享受退休职工医保待遇,并根据其不同年龄段按年计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四、其他
(一)原参加小城镇医保人员的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帐户资金余额(含当年帐户余额、待分摊帐户余额、积累帐户余额)统一转入其职工医保个人帐户的历年帐户。
(二)小城镇医保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结余移转职工医保基金。
(三)在校学生、现役军人等已有其他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的被征地人员,在其享受其他相应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一次性缴费的待遇享受期中止。
五、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原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医保〔2003〕173号)、《关于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3〕174号)、《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沪医保〔2004〕2号)、《关于本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和小城镇社会保险门急诊补充保险有关结算事项的补充通知》(沪医保〔2004〕51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小城镇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医保〔2004〕109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 篇6
根据规划,位于xx大道与路交叉口西北角的地块将被征用,涉及xx区侯七里集体土地8.574亩。按照协议约定,每亩补偿费为55.731万元。现特此公告该地征地补偿情况,如有任何异议,请在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若无异议,则该资金将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拨付给龙安区,用于对农民进行补偿。
受理举报单位:xx市财政局综合科
电话:0372-5109206 联系人:孟庆伟
xx市政府纠风办
电话:0372-2550611 联系人:王 文
xx市财政局 x市政府纠风办
20xx年11月1日
征地通知 篇7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特此公告东路补征地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是具体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单位,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类别
被征收土地单位天元区马家河镇仙岭社区,征收土地总面积1.698亩,征收土地类别稻田、坑塘水面、专业菜地、旱土、园地、建设用地、道路、林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发〔x2〕46号及株政发〔x3〕2号文件。
稻田、建设用地、道路、坑塘水面65000元/亩
专业菜地107250元/亩 旱土、园地520xx元/亩
林地39000元/亩
三、房屋补偿安置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株政办函〔x1〕97号复函、株政办函〔x5〕14号文件补偿安置。
四、生产补偿费标准
依据所办理补偿登记的数据按株政发〔x1〕2号文件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农业人口安置途径
为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权益,我单位将实施就业培训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根据相关规定,我们将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被征地农民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实现稳定就业。同时,也将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六、对于征地补偿费和多户生产补偿费,我们采用转账方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相关的集体经济组织。而对于个人的生产补偿费以及涉及到地上建筑物补偿费,则会直接支付给个人。这样既能保障集体利益,又能体现个人权益。
七、在房屋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应当在补偿方案告知之日起30日内与拆迁单位签订房屋拆迁协议。若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则可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获得每平方米80元的奖励。在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并腾出地块,则可以再获得每平方米70元的奖励。如果在项目指挥部设定的期限内提前腾地,则可额外获得每平方米350元的特别奖励。但是,若超过规定期限未签订协议或未及时搬家腾地,则不予给予任何奖励。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方案存在异议,应在补偿通知书发送后的15日内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将不予受理。
八、如对本方案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国土资源局法规科提出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将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需联系电话,请拨打:xxx-xxxxxxx。
九、如对本方案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xx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xx市国土资源局
x年5月8日
征地通知 篇8
xx区绕城高速是南平市委、市政府提出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全长.82公里,为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护用地单位和被征地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南平市xx区管委会关于送达给xx区人民政府拟征迁工作任务的函》(南武新区函﹝20xx﹞40号)文件,将工程用地区域的征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用途:绕城高速公路建设
二、 征地范围及四至:
将口镇:
童游街道:xx村、xx区
莒口镇:xx村、xx区、良种繁育场、卫校、区农科所
潭城街道:
具体征地范围见《绕城高速公路用地红线图》
三、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根据xx市xx区政府有关绕城高速公路征地拆迁补偿的实施方案,该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搬迁补助费等。具体的补偿标准与程序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予以执行。
四、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实施单位:xx区翠湖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xx区望京街道办事处,联系电话:;xx区春晓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xx区太和乡人民政府,联系电话:。
五、如果在征地范围内发现有被征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建设或种植,导致土地上出现附着物和青苗的情况,这些附着物和青苗都不会得到补偿。
以上通告望广大人民群众认真遵守,并相互转告。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南平市xx区人民政府
8月18日
征地通知 篇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土【20xx】336号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四至范围和面积:
四至范围:南起盐铁塘、北至丰收河(详见征地范围图)。征收土地面积为98912.6平方米。
二、征地范围内房屋补偿方案:
(一)居住房屋补偿方式:
1、货币补偿(√)
2、产权调换(√)
3、易地新建(×)
(二)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产权房调换两种方式。具体计算公式为:房屋建安重置结合成新单价加上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再加上价格补贴,最后乘以房屋建筑面积即可得出补偿金额。
(三)闵行区政府规定,该地区新建多层商品住房的土地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价为1140元人民币。
(四)闵行区政府规定,对于本地区新建的多层商品住房,在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价格的基础上,将给予一个价格补贴。具体补贴金额为:(新建房屋的建安重置成本单价+1140元)乘以价格补贴系数25%。
(五)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坐落及价格:
安置房坐落在闵浦一村(江玮路100弄)、闵浦三村(鹤坡南路168弄、169弄)、闵浦六村(江玮路298弄)、浦江宝坻D地块(江文路201弄)。
优惠购房价(中心基价)多层为2700元/㎡、高层为2900元/㎡。
(六)签订房屋补偿协议的期限:
自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批准签约之日起45日为房屋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七)其他房屋及设施的补偿:
居住房屋附属的棚舍以及其他构筑物的补偿按照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执行。
(八)其他事项: ///
三、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xx年11月15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四、被征地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人、房屋所有人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xx年10月23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闵行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五、《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闵行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顾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5431 ,监督电话: 6488 。
上海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10月16日
征地通知 篇10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就业培训
(一)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被征地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实现灵活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通过公益性岗位实现安置性就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扶持。
(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3年或不足3年,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并实现灵活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就业岗位补贴,直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止。
(三)实现跨区就业的被征地人员可以按规定享受跨区就业岗位补贴。
(四)各区要结合地区实际,切实加大对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帮扶力度。对就业存在困难的,要及时纳入区级就业困难对象范围,通过社会保险费补贴等扶持政策,鼓励其通过就业实现社会保险接续。
(五)被征地人员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规定享受60%或80%的培训补贴;失业期间参加规定项目职业技能培训的,可以按照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100%培训补贴。
二、社会保险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5年后仍不满15年的,可以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
就业阶段人员延长缴费及一次性补缴费的,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享受补贴。其中,在单位就业的,给予用人单位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的50%;灵活就业的,给予其个人的补贴不低于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一次性补缴费的,补贴不低于所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50%。
(二)女性就业阶段人员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且按月缴费年限满5年,在年满50周岁后,可以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三)就业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养老阶段人员已经按月领取本市精减退职回乡老职工生活费的,可以由征地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四)养老阶段人员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按规定由其缴纳的3年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由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承担,不足部分由区人民政府补贴。
(五)养老阶段人员尚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
(六)经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以下简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被征地的,由征地单位参照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就业阶段人员的办法,为其一次性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之前的基本生活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予以保障。
(七)《通知》实施时按照各区人民政府原规定为被征地人员缴纳的小城镇社会保险费,高于《通知》规定的社会保险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费用由征地单位在征地时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区级经办机构缴纳,用于被征地人员的就业和保障。
三、生活补贴费
(一)就业阶段人员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超过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为其缴纳不低于24个月的生活补贴费。男性距离60周岁、女性距离55周岁不足2年的,征地单位可以按照实际相差月份为其缴纳生活补贴费。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为就业阶段人员建立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征地单位缴纳的生活补贴费全额记入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生活补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归个人所有,并予以计息。
(三)就业阶段人员向市社保中心申领生活补贴费,方式由申领者自行确定,可以按年、半年、季度或月领取。按年、半年或季度领取的,在年、半年或季度的最后一个月领取,生活补贴费领完为止。
四、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 篇11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委员会、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公安分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沪府发〔20XX〕15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拟订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拟订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征收土地的机关和文号。
(二)被征收土地的范围和面积。
(三)被征收土地所属村组(以下简称“被征地单位”)。
(四)落实就业和保障的被征地人数,具体为:被征地人数=被征收的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本市农业人数(含被征地时正在服兵役的战士)。其中,年龄计算以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发布日期为时间界限;征地前被征地单位集体农用地面积由相关规划土地管理所提供;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中年满16周岁的农业人数由相关公安派出所提供。
(五)办理就业和保障手续的责任单位(以下简称“办理单位”)。
(六)落实就业和保障以及户籍信息变更登记的具体办法。
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予以公告。
(二)就业和保障方案应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公告。
(三)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期不少于30日。
(四)就业和保障方案公告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就业和保障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对就业和保障方案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处理。就业和保障方案内容发生调整的,应再次公告。
三、被征地人员的产生
(一)就业和保障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征地单位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的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其中,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继续适用往年已经形成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的,也应在被征地单位内重新公布,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二)被征地单位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被征地人员产生方案,产生具体被征地人员名单。被征地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信息,需经相关公安派出所确认。
四、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的核定和办理
(一)办理单位应向区级经办机构申请核定落实就业和保障的人数及人员分类等情况,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批准征收土地的文件。
2.就业和保障方案的公告。
3.区人民政府批准就业和保障方案的文件。
4.被征地人员名单。
5.被征地人员签署知晓就业和保障方案的确认书。土地部分被征收的村组,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比例须达到90%以上;土地全部被征收的村组,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比例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剩余不愿签署确认书的被征地人员应由办理单位按照区人民政府规定向其告知就业和保障方案。
6.其他相关材料。
区级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定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并将核定结果报市社保中心备案。
(二)市社保中心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工作,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分类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日期为准。
市社保中心根据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分别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和《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同时提供给市就业促进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三)办理单位按规定及时办理以下事项:
1.在市社保中心出具《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后3个月内到市社保中心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生活补贴费,办理被征地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2.到相关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被征收土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同时提供《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3.到相关公安派出所办理被征地人员户籍信息变更登记手续,同时提供代为收取的被征地人员《居民户口簿》、被征地人员就业和保障方案的确认书或告知书、《被征地人员办理就业和社会保障准予备案的通知》、《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备案名册》及其他相关材料。
五、本通知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3月31日。本市已有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关于落实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通知》(沪劳保就发〔2004〕37号)、《关于本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理工作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农发〔20XX〕48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XX年3月17日
征地通知 篇12
征地强拆紧急通知
近日,根据市政府的通知,我市将开展一系列征地强拆工作,旨在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为了确保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决定向全市人民发出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配合此项工作。
征地强拆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城市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条件,依法征收土地,并对土地上的违法建筑进行拆除的行为。这是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为了全市人民的长远利益着想。在进行征地强拆工作时,政府会依法给予被征地和拆迁的居民相应的补偿和安置,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征地强拆工作中,市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点准备:要充分理解政府的工作意图,积极配合政府的工作安排,确保整个征地强拆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要做好自身的资料备份工作,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商态度,与政府及相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对于可能涉及到征地强拆工作的市民,政府会提前进行通知,并安排相关人员负责沟通和协调工作。在征地强拆的过程中,政府会尽可能减少对市民生活和工作的影响,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政府也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工作,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征地强拆是为了推动城市建设和改善市民生活条件的重要举措,希望全市市民能够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市政府也将全力以赴,确保征地强拆工作的顺利进行,为全市人民创造一个更美好的生活环境。
在此,市政府再次向全市市民发出征地强拆紧急通知,希望市民们能够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更加辉煌的成就。愿我们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创造一个更加美好的未来!
征地通知 篇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20xx]100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
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北杨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建华实业有限公司(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0平方米、建设用地 134640.8平方米、未利用地 9124.9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143765.7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 华泾镇 农用地71.4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69.3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20xx)》(沪府发[20xx]61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华泾镇 镇粮棉地3.60 元/平方米,蔬菜地5.40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 20xx年3月16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20xx年2月21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华泾镇土地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徐汇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 乔文高 联系地址: 龙吴路2443号
联系电话: -6102 监督电话: -6131
xx市xx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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