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演讲稿

庭审观后感

2024-10-02 庭审观后感

最新庭审观后感十四篇。

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庭审观后感”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到底该如何写好有关作品名的观后感呢?好的电影可以激发我们浓浓的兴趣,就算时隔多年,再次观看仍然充满感动。通过阅读和写作我们可以获取知识和技能,经常写观后感,可以让自己的思维更加丰富,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庭审观后感 篇1

最近,我有幸参加了一次庭审观察,这是我第一次亲眼目睹了法庭的正义审判过程,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这次庭审观察,我更加深刻地意识到了公正的重要性以及法律为我们带来的保障。

早上九点钟,我来到了法庭。门口聚集了很多人,有些人是当事人的家属,有些是律师,还有些是对法律感兴趣的公民。他们正等待着法庭开庭,让我感到了法律对每个人都有着重要意义的事实。

终于,法庭的大门打开了,我们进入了一个整齐而严肃的庭审厅。法官穿着黑色的法袍,庄重而威严。在他的周围,坐着检察官、辩护律师和陪审团成员。被告人和原告人分别坐在庭审席上,面对着众人的审判。

法庭宣读了开庭词,庭审正式开始。这是一起盗窃案件的庭审。被告人是一名年轻人,他被指控在商店里盗窃一个手机。在庭审开始之前,证人依次出庭作证。他们的证言清楚地描述了事发当天的情况,证据确凿。

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进行了精心的辩护。他提出了一些质疑证人证词的问题,并且试图否认客观事实。然而,事实是不容改变的,证人的证词始终坚定不移。法官和陪审团成员不但认真聆听了辩护律师的辩解,还对被告人提出了一些尖锐的问题。这显然是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确保审判的公正性。

在听证会的最后,辩护律师和检察官分别发表了最后陈述。辩护律师再次强调了被告人的无罪,试图为他争取更轻的判罚。而检察官则坚定地要求法庭依法判决,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最后,法官宣布了休庭,并表示将在几天后公布判决结果。整个庭审过程持续了一整天,然而对我来说,仿佛只是短暂的瞬间。我被法庭中的一切所震撼,那正义的力量感动着我。

通过这次庭审观察,我深深体会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的重要性。法庭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法庭庄严而正义的氛围感染着每一个人,在庭审过程中,每个人都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力量。

庭审观后感更让我意识到社会中法制的不可取代性。法律是保障我们权益的最坚强的后盾,法庭是最后捍卫正义的堡垒。只有守法、尊法,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庭审观后感有力地增强了我对法治的信仰。我深深地明白,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不仅仅是一张纸,而是整个社会的支柱。只有在法律的规范下,我们才能享有和平、安定的生活。

在这次庭审观察中,我看到了法庭的严肃、司法人员的专业和公正的力量。我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感到骄傲,同时也深感自己作为公民的责任。我将铭记这次宝贵的经历,继续关注法律、维护法律,为社会的正义与公平贡献自己的力量。

庭审观后感 篇2

这是我上大学以来参加的第一次“庭审”,是在我们学校的人文学院的“模拟法庭”,而我是作为第三人的身份参加的,就是被告一方,第一次接触有茫然、又紧张,由于可下的功夫下得不够足,没有达到自己想要的结果,但是从中的感触也是挺深的,心灵的一角还是被这庄严的法庭震撼到。

首先是开庭阶段,当我们旁听人员在观众席上坐定下来,这时候书记员讲话了。书记员首先查明了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读了法庭规则,并请公诉人、辩护入庭,再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当审判人员就座后,当庭向审判长报告了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这里当我看到证人出庭了,我顿时心生感动。且想偌大的一个中国,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可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人被“千呼万唤”都仍不出庭作证。而这个小小的模拟法庭却让彰显了法律被付诸实践的可贵之处。

接下来,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查明了被告人的情况,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地、诉讼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是否曾受到过法律处分及处分的种类、时间,是否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种类、时间以及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查明被告人的情况自古以来就是审判最开始的必经程序,这也是案件事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后,审判长宣布了案件的、起诉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了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包括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的陈述。审判长分别询问当事人、法定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申请回避的理由。这些看似繁琐的程序却恰恰体现了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保证着诉讼的公平正义。

第二阶段是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审判人员在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当庭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诉讼活动。首先由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应该有充分证据证明,对罪名定性应该准确,而看我们同学们自己写的起诉书,听了之后,我在心中也是暗自叫好,这三年学习法律绝不是在纸上谈兵,而是活学活用。然后是被告人陈述,再分别讯问了各个被告人,接着是控辩双方申请举证,发问、询问证人,出示物证、宣读鉴定结论或有关笔录并进行质证,再由法庭核实证据。经过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阶段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等问题提出观点,发表意见,进行论证和互相辩驳的活动。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发言,再由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人自行辩护,辩护人.fwd qw.辩护,最后控辩双方进行相互辩论。在法庭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各抒己见,让案件事实在辩论过程中越发显得明朗,对如何适用法律来定性法官也是心中有素了。

第四阶段是当事人最后陈述,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合议庭评议和宣判之前,给当事人以最后陈述的权利,使其还有一次为自己充分辩解的机会。

最后就是宣判程序,由审判长宣读审判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上就是我在这次模拟法庭上对于刑事诉讼过程的感悟,刚刚学习完民事诉讼法,我还没有完全的掌握,但是我知道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要健全,要完善,严格遵守诉讼程序的是必然的。我相信,在全民的努力下,中国的法制会更好的。

庭审观后感 篇3

作为一名普通的观众,我近日有幸参加了一次法庭庭审。这是我第一次亲眼目睹正式的法庭庭审过程,令我深受震撼。在这次庭审中,我不仅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和公正的庄严,也体会到了对被告和原告的尊重和关怀。

庭审正式开始之前,法官宣布了庭审的程序和要求。庭审开始后,首先进行的是被告的认罪陈述。被告站在被告席上,面带愧色,低着头认罪。他的表情和举止流露出对犯罪行为的悔过之情,使得整个庭审现场一时间陷入了沉默。尽管违法犯罪是不可饶恕的,但我不禁对法官的审判有了些许怜悯之情。

接下来,庭审进入了证据呈堂阶段。原告和被告双方的律师依次致辞并提交证据。律师们从法律角度逐条分析证据,陈述事实,运用法律条文进行辩护和抨击。他们的言辞和辩护技巧十分精彩,让人感叹法律的广博和深奥。法官在听取双方律师的辩词后,严肃而公正地提出问题,要求律师解释和阐述。

庭审中的证人出庭作证给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举着右手,郑重宣誓,然后讲述自己的所见所闻。他们的口供或明确指出事实,或阐述对犯罪行为的观点,或提供背后的细节和动机。他们的证词被现场的人称为水到渠成的证明,使得庭审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

我尤其感受到了法官在法庭庭审中的重要作用。他们在整个庭审的过程中一直保持着严密的专注和清晰的思维。他们倾听双方的陈述,深入分析证据,要求解释和阐述,最终做出了公正的判决。法官的公正和冷静让人深感敬佩,他们就像一面镜子,准确而无情地反映事实的真相。

除了法官,庭审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法庭的书记员专注地记录着庭审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和重要的陈述。法警则维持着庭审的秩序,确保庭审的正常进行。他们的默默付出和辛勤工作使得整个庭审过程更加有序和有力量。

在这次庭审中,我不仅仅是一个旁观者,更多地是一个思考者。我思考的是,法庭庭审究竟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呢?我想到的第一个词就是公正。法庭庭审是公正的,它使犯罪者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同样也为冤假错案的解决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

此外,我还觉得法庭庭审是一种教育。通过亲眼目睹庭审的全过程,我对法律和法律程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庭审中律师们的精彩辩护更是激发了我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兴趣。我深刻认识到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它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最后,庭审也给了我一种温暖的感觉,那就是对被告和原告的关怀和尊重。尽管被告是犯罪的一方,但法官和律师们依然严肃又客观地对待他们,以期在公正的平台上给予他们正当的辩护和判决。同时,法庭庭审也给受害者带来了安慰和解脱,他们得以在公众面前讲述自己遭遇的痛苦和伤害,并由法庭给予他们应有的赔偿和保护。

通过这次庭审,我对法庭庭审有了更加客观、全面的认识。法庭庭审是一项公正、庄严、温暖的工作。它不仅是对罪犯的审判,更是对正义和公平的捍卫。我深信,只有在法庭庭审的阳光下,社会才能更加公平、和谐,人们才能拥有真正的尊严和安宁。

庭审观后感 篇4

所谓的庭审能力又叫庭审驾驭能力是法官在法庭上根据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依据法律、运用程序规则主持整个庭审过程,指挥和控制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以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裁判的能力。庭审能力是法官依法行使审判职能所应具备的最基本能力之一,它是法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综合素质在法庭上的集中反映。而要提高庭审能力,就应当做到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各种素质。

法官的素质除具有一般人的素质特征外还应具有从事审判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具体表现为道德素质、专业素质、经验素质三个方面。

1、道德素质。法官在道德方面的素质是指法官的职业道德。它是基于法官这种职业特殊性要求而提出的从事法官职业者所必须遵守的一种行为准则。我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都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进行了明确、严格的规范,这些都充分说明法官的道德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庭审能力的提高。

2、专业素质。是指从事法官这一职业所应当掌握的知识。法官适用法律并非是对法律执行机械的操作,因为法律不只是简单的法律条文,它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法官审判案件也不是简单的事实要素规程,它有着复杂的社会背景。所以法官道德应当具有广博而精深的法律知识,在审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时法官不仅要在浩瀚的法律海洋中寻找到应当适用的法律,而且对所选择的法律应该有一个全面、深刻的认识,这就要求法官即要掌握应用法学,也要通晓理论法学;即要熟悉实体法、也要熟悉程序法;即要了解中国法、也要了解外国法。

3、经验素质。法官是一个十分特殊的职业,经验在职业生涯中的作用尤为重要,一个优秀的法官不仅要学会和掌握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理解和正确把握法律精神;不仅要了解和懂得法律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具有积极进步的价值观念;不仅要把法律妥当的适用于具体案件,更重要的是能够意识到适用法律的社会影响及其后果;不仅要保持义正言辞、行为果断的作风,更要谙熟调和折中、平衡协调的方法;不仅要有正义临然、刚正不阿的风格,更要具备宠辱不惊、贫富不移的品质,而这一切都是在个人复杂的人生阅历、丰富的社会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美国著名法学家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

第二,要充分做好庭前准备。

庭前准备的目的在于集中解决庭审前的各项准备活动,使庭审一次性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协调。庭前准备工作的中心内容是争议焦点和证据的整理,并在这过程中促成当事人的和解。因此庭前准备工作做得好不好,直接关系到庭审的效率与质量。法官们在庭审前要认真审阅当事人的诉讼材料(如起诉状、答辩状、陈述意见),当事人之诉是法官审理案件的基础和条件,没有诉就没有审,审是针对当事人之诉进行审。因此审之初必须了解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同时,拟一个庭审提纲,让我们庭审时有个思路与路标,保证庭审围绕当事人的争执的主要问题进行审理,可以避免双方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陈述与案件讼争焦点无关的其它内容,节约庭审时间,及时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分清双方的是非责任,提高庭审效率。另外要注意,庭审前还要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明确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的基础上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来学习相关该类案件的法律、法规。只有明确当事人的争论焦点又熟悉了法律规定,才能既有目标又有效果。因此法官绝不可轻视庭前准备工作,一定要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第三,要逐步培养归纳能力和引导能力。

归纳、引导是法官的一项基本技能。归纳是指许多的事例概括出一般的原理,法官的善于归纳

一是善于归纳当事人诉辩主张,各自的主要观念;

二是善于归纳双方当事人的焦点;

三是善于归纳本案庭审的重点。

庭审中主要是归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无争议的事实,争议焦点归纳的好能增强双方的对抗,凸现法官集中裁决中立者的地位;无争议的事实归纳的好,可以大大提高庭审效率,减少庭审的无用功。

引导是指法官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辨论过程中引导诉讼,避免无意争讼,突出问题的焦点,提高质证的质量和辩论的效率,实践中法官主要在举证、质证和辩论阶段做好引导。在举证阶段,法官要根据举证证明义务的分配原则进行引导,具体可采取宣讲性引导、提示性引导,针对性引导和限制性引导等方式来进行。引导的过程中尽量不要用纠问式的方式,而要采取诉辩式的庭审方式,引导当事人自行举证,来体现争议焦点和查明的事实;在质证阶段,法官要根据诉讼请求的范围,引导当事人围绕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对庭审辩论阶段引导,要确定辩论范围、审定辩论的内容、限定辩论的时间,决定辩论的开始和结束,掌握整个庭审节奏。使辩论紧扣争议焦点、内容具体充实。过程完整明细,动作规范有序,时间紧凑合理。使辩论具有针对性、充分性、完整性。

综上所述,提高庭审能力是目前新任法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这也决非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问题,这需要新任法官们认真的思考提高庭审能力规律、总结老法官庭审能力的经验教训、提炼提高庭审能力的捷径。因此,作为新任法官们必须不断的去思考、总结、提炼,从而尽快的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确保实现个案的最佳效果。

庭审观后感 篇5

2013年5月11日,我到区民事审判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通过观察审判现场,我得出以下结论:

1、 一旦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伤者已经受伤。治疗后会给自己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起诉要求法律保护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院希望法院能作出公正、公正的判决。

二、庭审现场:

一。法官公布法庭纪律,然后进入法律程序。首先,他要求原告或原告代理人宣读诉状,是否有变更或补充,然后被告或被告代理人和第三方保险公司作出答复和解释。被告和保险公司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征求解释意见。

2。在原被告和第三人(保险公司)举证、质证阶段,原被告和第三人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质证意见,特别是按照农村或城市标准计算赔偿标准是,双方当事人各抒己见,各抒己见。

三。原告、被告双方提出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原告、被告双方及保险公司对法庭提供的证据充分表达诉讼意见。

四。法官主持调解,对双方争议的标的进行调解。因此,由于差距过大,调解是不可能的。

5个。法官要求双方作最后陈述,然后请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法院依法休庭,择日作出判决。

通过这次观察,我的经验是,人的生命和健康是不可侵犯的。受到伤害后,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合法展。

庭审观后感 篇6

上周二,我有幸被选中去旁听了一堂关于刑事诉讼的庭审。听完这一堂刑事诉讼之后,我的心情澎湃,久久不能平静下来。

两个15、16岁的大好青年,为了一个女孩而争风吃醋,最后还持刀刺伤人。就是因为这两个青年的一时冲动,而时另一个16岁的青少年身受重伤,甚至差点使他断送了宝贵的生命,也因为这件事这两个大好前途的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被刑事拘留,同时也给他们美好的人生抹上了一个污点。想到这里,我的心在滴血,我的情绪低到了极点,更可悲的是,当法官问到这三个青少年的文化程度时,最高的知识仅读初中而已,有一个甚至连小学也没有上过。试问一下,如果他们读多一点书,接受多一点的法律知识,那么他们还会做这种傻事吗?由此看来,我们作为新世纪的青少年,特别作为21世纪的青少年,我们更应该学法,知法,守法,懂法和用法,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作为一整套规范系统,是人们在长期的自然进化和社会发展中,基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在总结经验并结合一定的理性预见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社会规范,它体现、确认并保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作用于社会,能够起到维护或者调整作用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即法的内在规定性。上述那两个青少年已构成了犯罪。因为犯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任何犯罪行为要构成犯罪都必须具备四个共同要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而上述所说的那两个青少年已具备了犯罪必须具备的四个共同要件,所以说他们已构成犯罪,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在事件中被刺伤那个青少年在明知有危险的情况下而不懂得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正当防卫的紧急避险措施躲避伤害,作后导致他残废,说到底,都是因为他们法律意识薄弱而导致今天这个惨剧。

经过这个旁听,真是使我受益匪浅,使我认识到作为21世纪的新一代青年,学法、知法、守法、懂法和用法是非常必需的。让我们大家都做一个守法的好市民,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守法的文明之国吧!

庭审观后感 篇7

刑事一审庭审观后所思p>

法英双学位班廖雪云***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刑事案件层出不穷,特别是在我国转型期的特殊阶段。如何运用刑法有效规制社会矛盾纠纷,确保社会稳定和谐尤为重要。加强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刑事审判关系到人民群中的人身自由,甚至剥夺人民生命,如何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应是今后刑事诉讼法修该重应考虑的关键问题。

看完高原犯罪和沈阳抢劫案,我不禁为被告人违法给国家和他人造成的巨大损失和痛苦感到惋惜。这两起案件也是对我国刑事审判一审情况的现实回应,从中也可以发现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为我们更好地保护一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良好的思考材料。

首先是在一审中控辩双方的地位严重不平衡。在我国传统思想中,存在着重指控轻辩护的倾向。在庭审中,我们可以看到,作为控方的控方显然处于优利地位,不仅在庭审发言时间上占据绝对优势,而且从势头上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态度。但是,作为被告人的辩护方,律师很少有机会发言,即使发言也很少能起到有效的辩护作用。

无论是在举证方面,还是在与检方的辩论过程中,都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律师的有效辩护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实现,甚至有时律师的陈述也会被法官随意打断。而这种控方和辩方的严重失衡也是一个导致“入罪有余,出罪不足”的重要原因,因而如何在一审刑事审判中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得到辩护的权利确实值得我们关注。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有国家的坚强后盾。国家的强制性和不可抗拒的权威构成了它的强大力量。另一方的犯罪嫌疑人不仅背负着罪犯的重担,还面临着被指认的危险。辩护律师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主体,在许多制度中也处于不利地位。虽然现在司法制度改革加强了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但在现实中,律师因为一点小的错误,甚至是无故被拘捕的事情还是很有可能再次发生的。

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罪名使得律师时刻处于危险的境地,例如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些更加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不平等。

力量和地位的不平等,再加上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进一步加剧了控辩双方的严重失衡。

其次,还有关于被告沉默权的问题。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在被告人没有证据证明其犯罪成立,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前,应当推定其没有犯罪,当然,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犯罪的义务。记得不久前复旦大学谢佑平教授在谈到这一问题时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他把沉默权比做人民在遭到责问时的一种本能反应,而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这句话明确规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如实回答”,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如实陈述犯罪事实,有义务说明犯罪事实,有义务证明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义务将自己推向法庭审判!这显得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也是对犯罪嫌疑人一种严重不公众的要求。

1998年10月5日,我国加入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其中第14条就规定“任何人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这一条恰好与前述法条冲突。暂且不论“如实回答”义务是否合法,单就其本身来看,就不合常理。

法律只是规定了犯罪嫌疑人的义务是“如实回答”,却没有阐明其权利。其难道只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却没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吗?法律规定的本身就带来了诉讼的不平等。

那么犯罪嫌疑人有没有权利拒绝回答呢?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拥有“沉默权”。沉默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对审判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不自证其罪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观念上**于英国谚语:“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后来为美国所继承,产生我们所熟悉的米兰达规则。

对比一下,我国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远远不够。“如实回答”义务实际上是对沉默权的一种漠视。他实质上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转移了举证责任,“在被告被推定无罪的情况下,证实被告人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

以反向推理相威胁限制沉默权,实际上是将控方应当承担的部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人。”这种“如实回答”的义务事实上是在推定嫌犯罪疑人或被告人有犯罪事实,这与无罪推定原则是不相符合的。因此,有必要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因为没有人能在诉讼或判决前断定他们有犯罪事实。

他们有权保持沉默,因为在判决之前,他们是无罪的。这也是对犯罪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保护。在我国走向法治建设和人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的形势下,有效地保护犯罪嫌疑人享有不自证权利的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还有法官如何在审判的过程中保持中立的问题。通过记录片的观看我们发现法官在质问犯罪嫌疑人时往往是倾向于有罪的提问,法官在内心往往早已确定被告是犯罪的事实成立。这种偏见使已经处于弱势地位的被告人更难获得犯罪判断。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起着中介判决的作用。保持中立也是其应有的义务,也是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的要求。

法官确实依法中立公正断案,并且被他们周围的人一致认为他们是在依法公正断案、而不是单凭一己的好恶,或遵从权贵的意愿时,建立在这种法治文化之下的司法实施才能给国家的正义和稳定带来最大的好处。犯罪嫌疑人会发自内心地服从和接受法院的判决,甚至形成一种内在的正义信念,从而从根本上保证刑事判决的实现。

庭审观后感 篇8

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法院庭审旁听。因为这次组织的人数较上次多,我如愿如偿地选上了。一直以来,我都以为法庭是个庄严得让人心跳加速的地方,难得有机会参加听审,更是激动不已。但审后,我的心绪却无比沉重,深感法律对我们日常生活是非常重要的。

犯罪嫌疑人分别是xxx和xxx,文聪xxxx年出生于四川,没读过书,无业。余洪坤xxx年出生于贵州,小学毕业,无业。原告韦建文(同上)xxx年出生xxx柳州,也是小学毕业。xxx。xx。xxx,被告在某酒吧看到文聪的女朋友与原告在一起,一时心里的气咽不下,当晚即与余洪坤追打原告,余洪坤更是一刀将其砍成重伤。两人分别于次日被恩平市公安局提获。

像我们这些年轻人,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虽然两被告文化程度不高,但我们作为大学生,法律意识也高不到哪里去,平时意气用事的例子屡见不鲜,有时更是动手动脚的差点触犯法律了。我们现在已是成年人,更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用法律武装自己。

这次庭审有一个特别之外,就是双方均没请律师出庭,法院征求双方的某些意见时,双方都表示没意见。让我感觉有时难免自己的某些利益保护不了。比如审判长让原告宣读诉讼请示,原告却无从读起。而对于原告的赔偿要求,被告均表示没意见。所以我想,司法过程可不可以规定国家有义务向原告、被告双方请不起律师的委派一名律师。

我们学习法律,不仅要懂得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更要用法律保护自己,必要时,还要用法律帮助其他受欺压的无辜人士。

庭审观后感 篇9

通过这学期的民事诉讼法学习,通过不断的记忆和实践,可以巩固和提高教科书的知识,但所有的理论都需要通过实践来检验,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实践。在这学期中,这个试验观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学习和实践相结合的好机会。虽然没有真正的参与到其中,但是通过对整个法庭庭审过程的观看,在观众席的我看到了法庭上法官、律师以及当事人各自的角色职责分配,也对以前学的知识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时对这个案件也想表达一些自己的看法。

清早,同学们乘坐大巴车来到去雨花区法院,由于司机师傅没有认清路,导致我们部分同学迟到,所以当我们到达庭审现场的时候,案件已经进行了部分审判程序,我们很遗憾的没有完完整整的听完这次庭审。关于这个案件,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和两名被告组成了联保体共同向银行贷款,联保体贷款即是若干名具有共同资质的当事人共同向银行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其存在必须以缔结相关合同为基础,联保体内的个人相互为联保体内的其他人作担保,承担连带责任。该案中,三名当事人在贷款到期的情形下,由于两名被告暂无法偿还银行本利,所以身为联保体中的一方的原告便履行其连带责任产生的义务,替两名被告偿还了所拖欠债务,其后当原告向两名被告追偿时,遇到了一定阻碍,遂发生了民事纠纷,诉至法院。

就本案而言,是一个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较小的较为简单、常见的民事纠纷,属于一审案件,故本院适用一审简易程序。简易程序在审判过程中实行法官独任制,但必须由书记员记录。当事人在审理日应当携带所有证据到庭。

**届时,法官可以根据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对争议点作出结论,经当事人确认后,可以围绕争议点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争议点的确定、证据的调查和辩论的进行可以同时进行。没有固定的顺序,也不受普通程序顺序的限制。庭审结束后,法官可以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的证据、质证、辩论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征求当事人对调解是否同意的意见。

结合本案来看,案中的两名被告由于各自的原因无法到庭参与庭审,所以质证和法庭辩论环节则无法展开,原告的代理律师依程序进行了举证,而法官也针对双方的诉讼请求确定了争点,由于被告的缺席,法官宣布暂行休庭,择日再审。

通过这次对于一**事纠纷庭审的观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程序正义的关注。而民事诉讼法既是一门理论法学,也是一门实践法学,在掌握民事诉讼法基本范畴、体系的前提下更要注重民诉法的应用价值,否**诉法将会变成一堆毫无生命力的程序规则,单纯地记忆规则,脱离了实践,久而久之将会使得自己应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丧失,造成所学不能为所用。因此,在今后的学习过程中,我会珍惜实习和出听的机会,把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实际的法律问题中去。

庭审观后感 篇10

这学期非常幸运参加了我院首次开设的知识产权法律诊所的课程,诊所式学习最大的特点就是与普通的教学方式相比,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课堂上注重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培养学生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已经完成了半个学期的课程,我对法律诊所的课堂教学方式有了更大的兴趣,觉得自己通过课堂的学习增长了许多实践性的知识。开学伊始,老师就告诉我们这学期将有机会安排我们到法院旁听有关知识产权的案件以增强我们对实际案件的分析能力,另外也真切的了解我国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老师们的联系与争取下,本周一我们有机会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旁听一知识产权案件。经过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坐在旁听席上亲身感受案件审理过程的我确实有不少收获。

㈠:对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的分析

本案原告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公司),香港星海传媒有限公司基于侵权将中国文化传媒总社(被告一),广东中凯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二),广东中陆传媒有限公司(被告三),天津音像(被告四)及北京图书大厦(五)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停止复制销售侵权产品,赔偿五十万元损失,返还违法所得,赔礼道歉及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审理开始,我首先通过原告宣读起诉书,被告进行口头答辩及宣读书面答辩意见,了解了案件事实。本案涉及的侵权产品是著名影星成龙的三部系列电影,分别是警察故事,警察故事续集及警察故事三之超级警察。因三部影片是陆续拍摄上映的,三部影片的著作权人香港星海传媒公司在几年前分别与被告一和被告四签订了影片的出版合同,其中被告一享有警察故事一VCD及DVD的出版权,被告四享有后两部影片的出版权。另外还与被告三签订了三部影片的委托发行合同。而后,被告三以合同方式将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广东中凯公司。由此看来,各方权力的取得似乎都是合理合法的。但问题就出现在,香港星海公司基于自己对三部影片的著作权在香港和澳门地区发行了套装的三部影片的DVD数码修复版光碟。而内地方面,中凯公司也基于之前享有的影片发行权在内地地区也发行了套装光碟,封面同样印有DVD数码修复版的标志。香港星海公司因在北京图书大厦发现销售与自己同样商品,光碟封面及内部分别印有被告一至被告四的名称,认为五被告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因此将五被告共同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基于以上法律事实,可以将无被告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被告一及被告四,他们分别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出版人。第二类包括被告二及被告三,他们分别先后是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人。其中二者通过合同的`方式将权力从被告三转移到了被告二身上。第三类则是被告五,它属于此三部电影音像制品的销售者。对于第三类被告来说,在整个案件中可能是涉及的法律关系最简单的一类。图书大厦作为该音像制品的销售者,与中国最大的音像制品发行商广东中凯建立了长期的购销关系,图书大厦通过合法渠道与中凯签订合同,将成龙电影套装光碟购入以供销售。即使广东中凯提供的是侵权产品,作为与其建立了长期商业往来关系的图书大厦只要是通过合法手段购入的方式,都可以推断其为合法产品。可以说,即使产品造成了侵权,作为图书大厦方面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多也只是因过失所致。因此,若判定该套光碟为侵权产品,根据《著作权法》,图书大厦可以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返还违法所得即已销售的光碟的价款的侵权责任。而作为第一类被告来说,用他们的话来说“有点冤”。在法庭辩论阶段,广东中凯一代理人已承认被告一中国文化传媒总社及被告四天津音像作为出版人是其在制作光盘时将其名字加在封面及光盘上的。依据的是《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音像出版单位应当在其出版的音像制品及其包装的明显位置,标明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和音像制品的版号、出版时间、著作权人等事项”的相关规定。依据庭审整个过程中双方提供的情况,被告一及被告四的名称应该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标注在本案涉及的产品上。应该说,即使产品已造成侵权他们在主观上也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我看来,本案中最重要,对于案件的事实及法律适用最关键的就是被告二和被告三,他们与原告的法律关系在整个案件中显得尤为重要。依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与被告二三对事实的阐述,应该可以基本明确的得知,原告对于此三部电影的音像制品的发行权通过多次的授权已转让与被告三广东中陆手中。而后被告三又与被告二广东中凯签订了授权合同,中陆将对于这三部电影的所有发行权转让给了被告二。在合同中,双方具体说明了授权的内容及产品制作中涉及的技术问题。通过对于被告的分类及法律关系的分析,可以发现要想判断此案件是否存在侵权,就要将注意力放在被告二和被告三之间的授权合同中。广东中凯是否发行了侵权产品就要看其是否超越了被告三的授权范围实施了越权的行为。进一步,要判断被告二的行为是否属于越权,就要看在二者签订的授权合同中规定的授权具体事项是怎样的规定的。其授予的权力是否及于发行此三部影片的DVD光碟。依据庭审所提供的信息可知,被告三已将三部电影的发行权完全授予了被告二。所以被告二发行三部电影的DVD光碟是合法行为。但此案件复杂之处就在于,原告在港澳独家发行的所谓的套装DVD光碟是数码修复版这一新的形式。由此可以分析出案件的争点就从被告二的行为是否超出合同范围进一步具体细化为DVD数码修复版光碟是否不同于DVD光碟,发行DVD数码修复光碟是否产生了一项新的著作权。

当然在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二和原告就基于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当然双方为了驳倒对方争取法官的认同,摆出了各种理由,而主要都是通过论述技术及载体的相同或不同来证明自己的论点。原告认为数码修复版光碟采用了先进的技术,将老电影母带中声音,画质等方面的瑕疵得以修复,改善了电影的播放质量。庭审中原告采用了加拿大全球视野公司提供的有关数码修复技术的资料详细讲解了此技术所带来的新的作用。而被告二则认为无论采用了什么先进技术,通过母带制作光碟的技术是相同的,无论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以DVD光碟作为载体,因此发行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在我看来,无论原告还是被告都忽视了一点很重要的内容。电影音像制品的发行权属于电影作品这一著作权的邻接权,邻接权与著作权存在一定的差别,著作权保护的是产生作品的智力创造,而邻接权保护的是传播作品和其他成果的过程中投入的资金和劳动。作为邻接权客体的并不是作品本身,而是作品的一种传播方式,或者说是作品面向大众的一种形态。邻接权的客体并不需要具备独创性。看来无论是DVD还是DVD数码修复版都是电影作品以光碟的形式面向大众的一种载体。DVD光盘作为电影作品的传播方式无需独创性。虽然技术有所改进,但载体确实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我认为,发行DVD数码修复版光碟并未产生新的权力,由此也可推出,被告二广东中凯并没有超越授权范围进行发行,其在内地发行的套装电影光碟并未侵犯原告的权力,不属于侵权行为。

当然,有点商业头脑的人都知道原告将五被告告上法庭的根本原因。目前,原告虽仅在港澳地区发行了此种套装光碟,但其目光一定还会进一步瞄准大陆市场,在港澳地区发行过后必然会将此种套装光碟引入大陆市场出售,以获取更多的商业利益。而大陆方面现已有公司基于合法授权,在市场上发行出售了此种商品,这相当于抢走了原告即将开发的市场,造成原告可预知的经济利益的损失。基于此,原告才将大陆的发行商和销售商告上了法庭,试图追回一部分经济损失。除了诉讼,原告是否可以以其他方式来解决这一商业上的问题呢?毕竟诉讼存在败诉的风险。我想原告是否可以在得知大陆方面已出售相同产品时及时与中凯公司协商,通过双方谈判已取得一个共同受益的结果。

㈡: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实际损失,违法所得举证难问题的分析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力的,侵犯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力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此条法律是著作权侵权案件中用以计算赔偿额的具体规定。但通过观看今天的庭审,不难发现条文虽规定的具体但实际的操作性却不大。若本案中原告的理由得到法院认可,被告行为系属侵权行为。但作为原告,因大陆方面发行了其在港澳地区同样发行的套装光碟而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是很难计算清楚的。如其产品能够拿到大陆来销售,到底能有多大的市场,能获得多少利润都会因为夹杂的各种商业因素而很难得到确切的答案。我想法律中进一步规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这个规定看似是在减轻原告的举证难度,但实际操作中困难却不一定小。拿本案原告来说,广东中凯到底发行了多少套装光碟,在市场上的销售情况如何,已获取多少利润,都是其无法获知的。庭审中当法官询问原告是否能提交其要求赔偿的依据时,原告也只能说我们无法获知被告获利的数目,依次按法律规定提出了最高额五十万元的赔偿请求。虽然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了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这或多或少的加大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权利,这有可能引起原被告对公平裁判的猜疑。我想是否可以在确认案件存在侵权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利用职权搜集被告违法所得的证据,比如销售清单之类能确定违法所得具体数额的证据。这样一来,法官可以依据客观的证据加以判案,以避免自由裁量带来的弊端。

㈢:对于法官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除了带给我法律及具体制度上理性的思考之外,另一方面也通过亲身观看法官审案,看到了一名法官应具备的素质及自己在诸多方面的欠缺。首先,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要具备很强的控制法庭审理节奏的能力。法官作为法庭上的主持者,需要将整个庭审的速度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要将有限的法庭审理时间合理的分配到庭审的各个阶段,根据案情事实的复杂程度,案件争议点的多少及解决的难易程度,将时间分配到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不要在调查阶段花费大量时间最后导致辩论阶段仓促进行双方对争点没有发表足够的意见。这次庭审给我的感觉似乎就有些前松后紧,调查阶段法官给了原被告充分的发言时间来阐述他们的观点。但有时则会出现双方不停的重复述说自己的观点或者对本不重要的事实争论过多,导致后来的辩论阶段,法官需要不得已的打断原被告的发言以节省庭审时间。另外,作为一名法官在整个庭审中要保证自己的头脑一直处于集中且清晰的状态。因为只有这样才会在庭审之初找到案件的各种争点,并通过庭审的进行不断缩小争点的范围已使法庭审理集中在对案件处理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不但要组织法庭审理,还要密切关注当事人双方对于争论问题所抱态度的变化,不断调整法庭审理的内容,已使法庭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解决最主要的问题以尽快解决案件。在将近五个小时的庭审中,我会不停的开小差,开始注意力会比较集中,但随着时间一分一秒地过去,注意力会慢慢的松懈下来,到最后甚至一点都听不进去。回来后想想,假如我是这个案件的法官,我的这种庭审状态真是有点可怕,我可能会把整个庭审弄得一团糟。我开始意识到自己在这方面的欠缺,这其实与平时课堂上注意力的松懈有关。在自己累时,很容易就懈怠自己,虽然在学校这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但一旦这种状态形成了一种习惯或者一种做事的态度,那就不再是小事了。所以,在以后的学习过程中一定要约束自己,在课程还没有结束时,无论自己有多累,都要要求自己坚持下去,要注重在点滴小事上培养自己办事严谨认真的态度,训练自己的长时间高度集中注意力的能力。

㈣: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这次庭审因涉及的被告较多,因此在法庭上可以看见不同程度律师的发挥。这让我进一步意识到一名律师在法庭上的表现对于一个案件的成败是非常重要的。在这次旁听过程中我比较关注的律师有四位。原告的前两位律师,以及被告二和被告三的律师。原告方的第一位律师给我的感觉就是非常的稳重,在法庭上处变不惊但缺点则是话语不够简练,重复阐述内容容易造成法官的反感。被告二的律师虽口才不是很好,但在我看来他的经验是很丰富的,而且善于把握案件的重要问题,话虽不多但有恰如其分。以上两位律师所具备的优点我想也是一名优秀的律师应该具备的,并且也是我今后应注意培养的能力。然而律师之中给我印象最深的则是原告方的那位干练的女律师。她与被告三的律师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种对比让我深深地感觉到口才,法庭上对于紧急问题的应变能力,对于法律之外多方面知识的掌握情况以及对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所抱有的认真态度对于一名优秀律师来说是多么的重要。原告方的这名女律师发言时声音洪亮,语言表达干净简练,思路清晰,这使法官及在场的每一位人都能很容易的理解其要表达的观点。另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在举证阶段,当原告第三位律师的举证方式被法官拒绝后,她能够在一瞬间改变本方的举证方式,用一种法官习惯的方式进行一一举证,而且过程中有条不紊,对于被告的质证对答如流。无论涉及案件的问题又多么琐碎多么具体,她都了解且很快作出答复。在涉及光盘制作技术方面的问题时更是体现出她准备工作的充分性。我想她一定是在案件准备阶段作了大量的功课,将那么专业性的问题了解的那样清晰。这种对于案件负责的态度确实是当代律师行业中所欠缺的,也是我所欠缺的。而与她相比,被告三的代理律师则显得差很多,法庭上发言断断续续,很多情况下都不能回答出法官或者对方律师提出的质疑。最让我接受不了的就是她似乎对案件没有事先做好充分的准备,有许多具体问题都不了解,当法官和对方要求其回答时她的回答就是“这个我不太清楚”,“这个我不懂”,“我得回去问问”之类推卸责任的话,我想这一方面是她的能力问题,但在我看来,她与原告律师的差距更重要的来源于态度。对于案件的不认真对待造成了她在庭上糟糕的表现和不利的局面。我一直很喜欢一句话“态度决定一切。”人在能力上的欠缺是可以通过后天的努力和勤奋来弥补的,但要是在态度上就不端正,不重视,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办好。当律师,从事法律工作也是如此。所以在平时的工作学习中,我会更加注重自己这方面的培养,无论事情大小,都要用认真的态度去对待,都要尽力把它做好。

以上便是我这次旁听庭审后各方面的感想和感受。说实话当初并没有料想到一次简单的庭审活动能带给我这么多的收获,我想这些点滴收获对与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都是非常受用的。因此我要感谢两位老师,是您们给我提供了这样一次好的学习机会。另外还要感谢老师能留这份作业各我们。说实话,当时听说还要写庭审感受真是有点不情愿,觉得这是一件很麻烦的事。但写完后却觉的并不是我想的那样,将感受写出来看似是件麻烦的事,但写的过程中却成为我理清思路,二次思考的过程。若不按老师的话将感受写下来,也许这些感受只能在脑海里停留一阵然后就渐渐淡忘了,写后我才知道,这不仅是感受的一种外在表现方式,同样也是一种强化加深的过程,通过书写时用恰当的语句来形容自己的感受,分析自己的观点,也使自己对问题有了更深层次更成熟的思考,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想法和观点,是之前没有想到的。通过旁听活动,我越发的喜欢这种学习的方式,希望老师还能给我们更多的机会深入到案件中和法庭中去。

庭审观后感 篇11

商标撤销复审庭审观后感

12月4日,在法律协会的安排下,我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参加了商标撤销复审一案,收获颇丰。

一。首先,在专业知识方面,我对这次试验了解到以下几点:

(1) 被撤销的商标注册人在复审阶段没有提交证据。在诉讼阶段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吗?

一开始,我认为:原告(即被撤销商标的注册人)在诉讼阶段补充证据时,被告(商事法官)三年内不得对做出撤销商标决定的证据进行质证。此次庭审:

根据《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知,对于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理由申请撤销注册商标的复审案件,申请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可以补充证据。法官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被撤销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允许其在评审过程中提交新的证据,应视为有正当理由,法院也将其移送。

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企业的利益,法官将允许其在诉讼阶段提交新的证据。

(2) 如何认定商标注册人在三年内是否使用了涉案商标?

一开始,我以为只要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了,使用的范围不仅仅包括市场的使用,也可以扩大到模特赛等各种领域,应为“使用”。而本案的原告也举出了各种证据,比如模特赛**光盘,具体某年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场小票等证据证明原告“使用”了涉案商标。而法官认为:

取销三年不使用的目的是督促商标注册人使用该商标。那么,认定商标是否使用,应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说明从他人申请注册涉案商标之日起往前三年都在连续的使用涉案商标,意即商标注册人应当让法院看到其对复审商标存在真实的使用意图以及实际的使用行为。法官的话从目的解释的角度解释了三年不使用中“使用”的含义。

我深深感受到,对一个案件的把握,仅仅从逻辑辩论的角度思考还远远不够,我们应该更多的去理解立法的原意,更多的去学习法官的思维,通过各种理论书籍的学习,通过对法官裁判文书的学习,不断的积累,归纳,总结,提升。相比之下,本案原告律师的功课还是远远不够的,导致的结果将不仅仅是此案的败诉,而是本案当事人鲁宾逊服装公司将接受其他服装公司在服装类别上注册“鲁宾逊roby”商标,显而易见,这对鲁宾逊公司将造成怎样严重的后果。

2。本文对原告律师审判中的各种情况进行了总结,希望能从中吸取教训,避免出现类似情况。

(一)如何提交证据?法庭只应提交一套证据,而不应根据证据提交规则和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副本。

(二)如何准备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律师提交了各种合同和小额票据,但合同正本和副本混在一起,履行合同的合同和小额票据并不一一对应。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律师仓惶的在翻自己整理的证据,多么尴尬又难堪的局面,不仅仅带给法官,同时也给当事人很不好的印象。

因此,我们对每次案件的证据一定要严格依据其所证明的目的,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分组分类,编排页码,并作好证据目录。这样,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就可以顺利地通过准备好的证据,有力地突出自己的观点。

每次庭审的旁观,做一次小结,写一份心得。不仅仅能从专业的角度把握各种案件在实践中的操作,而后通过搜索各种裁判文书找到类似案例,巩固自己的专业水平;也能学习不同的律师在庭审中的各种技巧,扬长避短;更重要的是跟随法官的思路,学习分析案件的思路,以及案件的最终归宿。

庭审观后感 篇12

今天在网上观看了《庭审现场》栏目关于“南京630特大交通肇事”的一集节目。这期节目引发了我许多的思考。这期节目分为以下几个环节:开庭以后,公诉人陈述了被告张明宝的犯罪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对被告提起诉讼。之后被告对自己的犯罪事实进行了陈述。自述过程中,张明宝提到,事后在医院的血液检测表明,他是处于深度醉酒的状态下驾车肇事的,自己当时意识并不清楚。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提出以下证据,来表明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

1、刑事摄影照片;

2、目击证人证言;

3、物证:酒精检验证明;

4、交通事故检验评估分析,

5、法院民事裁定书,赔偿证明。(江宁是区政府先行垫付赔偿金)6。深度醉酒7。伤者的从轻处罚申请书。

法庭辩论过程中,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别就《刑法》第115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即被告是否过失危害公共安全进行了辩论。之后被告再次自我陈述,表达了自己的歉疚之情。

20xx年12月18日,法庭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此案系重大刑事案件,鉴于被告再意识到自己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主观上并不希望或积极追求。所以对被告从轻处罚,依照《中北京交通大学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一款,第57条第一款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最,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客观的讲,如果张明宝就是仅仅一个小包工头,他在归案后,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而且自己也是发自内心的歉疚。而且极力地想挽回自己的过错,主动赔偿受害人及家属,所以对他从轻处罚也算是合理合法的。一审宣判后,肇事者没有上诉,检察院也没有抗诉。我认为,造成这次灾难的,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那就是我国对于酒后驾车的监管力度的不足。中国也有自己关于酒后驾车的法律法规,然而许多时候人们都忽略了起作用,甚至连一些司法、执法机关,也对此视而不见,充耳不闻。

在近些年,中国的许多公共机构在职人员已经习惯了所谓的“有张有弛”,对人民群众玩弄这些“文武之道”,而对自己的职业,却毫无责任心,只为应付领导检查,只为提高自己表面上的业绩!在事发之前,张明宝已然有了几十次的肇事记录,然而他却依然照常开车,没有受到过什么实质性的、有分量的处罚。这显然也是酿成这次特大肇事的一个重要原因。

庭审观后感 篇13

2011年11月9日上午,在市、县纪委的统一安排下,我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这里,郏县人民法院将审理平顶山市交通局调研员张建国案。市直机关和交通系统中层以上干部旁听,零距离感受腐败成本,接受了严肃的反腐教育。

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平顶山市交通局副处级研究员张建国被带到审判席受审。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叶县交通局局长、叶县人民**办公室主任时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58万多元。被告人陈述,利欲熏心,犯下罪行,毁了自己和家庭,也给党和**形象抹了黑,希望各级领导要吸取他的教训。

他表示,“借此机会,我真诚地劝告在座的诸位,要慎独,防微杜渐,千万不能一失足成千古恨,要慎行,严格要求自己,力戒心存侥幸,千万记住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古训。”

通过观看庭审,我认识到正确使用手中权力的重要性。特别是我们的公路工程建设单位,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时终绷紧一根弦,就是要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这次审判,我们要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剖析思想根源,从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风、生活作风等方面认真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筑牢思想防线,时刻保持清醒头脑,自觉抵制腐败行为,确保公路工程的安全稳定,确保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的圆满完成。

庭审观后感 篇14

被告人李刚行贿(宜秀检刑诉【2012】56号)案于二〇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9点10分在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中法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被告人李刚,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于安徽省桐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案发时为安徽中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我受法院政治处的邀请有幸观摩了该案庭审的全过程。

案件由该院刑庭庭长王光伟担任审判长、何燕担任审判员、聂早早担任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一、 公诉人指控李刚的犯罪事实

2000年下半年至2009年底,被告人李刚因无承做水利工程的资质,通过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等方式,在承做安徽省桐城市水利局相关工程过程中,为求得时任桐城市水利局局长程既武(已判刑)、副局长项建平(另案处理)、桐城市水利局境主庙水库管理处主任叶勇(原安庆市水电工程公司同城工程负责人,另案处理)、安庆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副主任唐乔生(另案处理)的关照,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上述人员贿送钱物及支付相关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597878.1元。分别为:

程既武:32.5万元;项建平:187878.1元;叶勇:5.5万元;唐乔生:3万元。

李刚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利用他人资质从事大型水利工程,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他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以自己的名义,以金钱、财产等手段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之规定,构成了行贿犯罪。

二、 案情点评

公诉人对本案做了大量调查,收集了大量事实证据。公诉人当庭使用了大量书证(包括相关水利工程合同、财务账目等)、音像资料,以及4名**人的证言和被告人李刚本人的供述。此外,在证人证言中,李刚的哥哥作为他的财务经理,多年来不知道他的帐户和近2000万元工程款的去向。

而且,大部分工程款都要汇入个人账户,**四个人承认收受了李刚的钱物。公诉人的指控充分证明,其**行为不是代表公司的行为,而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个人行为。

在庭上的辩护中,被告人多次强调,李刚的公司没有财务账户,也没有盈利记录,因此不能以个人利益来指控李刚,所以李刚所作的是代表公司。辩护人只是辩解,又拿不出公司帐目、证据来证明。

这就强有力的证明了李刚的犯罪事实。

本人认为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依法追究(定性)李刚行贿犯罪的刑事责任。依据李刚有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有立功赎罪的表现。因此,应当限期追缴违法所得。根据追缴数额,处4年以上6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观后感

我认真倾听,现场感受到了严肃、合法、庄严的审判过程。通过公诉人的指控、质证和被告辩护人的答辩,控辩双方的反复较量充分反映了,现代社会一个较为普片的坏现象,某些人或领导为获得个人利益,不惜一切代价,实施行贿、贿赂,造成某些国家领导背离党和人民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一步一步走向犯罪深渊。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缺乏社会公德和职业精神。他们在利益的影响下,不顾国家和社会保障,利用职权变动,非法获取个人利益。

**不为人民服务、伤害人民、危害社会的现象极为恶劣。此案是当今社会的典型案例,具有示范性。

建议该案违法后育意公布。它具有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可以起到很大的社会警示作用,对一些行贿的领导或**提出警示,建议他们立即制止。

同时,各级**机关要加强管理,形成有序的监督管理机制,控制此类事件的发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公正廉明,秉公办事。公安机关、法律机关三机关有关部门要联合宣传,号召人民群众,加强监督,形成全国反腐倡廉氛围。

一旦发现,从重处罚,才能维护司法尊严,社会公德。

二〇一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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