泡泡演讲稿

庭审心得

2024-09-30 庭审心得

2024庭审心得(精品6篇)。

我们应该如何来写一份心得体会呢?随着时间的改变感悟也就不一样了,我们可以顺应自己的心情写几篇心得体会。写心得体会就是先确定主题,确定内容,整理大纲,再整理出具体的内容,我们听了一场关于“庭审心得”的演讲让我们思考了很多,经过阅读本页你的认识会更加全面!

庭审心得【篇1】

上周五在xx市xx法院,非常有幸地观摩了一知识产权上诉案件的审理。现发表本人以下看法及观点。

本案上诉人xx有限公司,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被告xx,案由是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原审原告xx公司诉称,该公司是《xxxx》的专有出版人,原审被告xx在xx网上销售该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xx有限公司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xx销售的《xxxx》在印刷版次、印刷质量、印刷样式上与原告出版的图书均不一致,应认定为盗版图书,其非法销售该图书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有出版权的侵犯。被告xx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并不参与经营,也不是单笔交易的获利者,尽管如此,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由于被告xx网在经营过程中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等的获利,在此前提下,其当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本案中,被告xx网就图书销售主体的资质问题应当有审查义务,但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类义务,故法院认定,xx网在被告xx的侵权行为中发挥了重要的辅助作用,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xx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首先询问了上诉人、被上诉人的身份、代理权限。上诉人认为xx网不负有销售主体的资质审查义务,而且现行所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没有规定xx网负有这项义务。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要求,一审法院创造性地为xx网规定了资质审查义务。退一步讲,即使xx网有审查义务,也无法完成该审查义务,因为xx网无法通过网络限制发布信息内容,卖家随时都会变动,也无法限制销售商品的范围和价格,审查卖家的真实身份已经不易,审查卖家的资质就更难上加难。

被上诉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九条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业务覆盖范围在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上诉人没有进行备案及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本案未当庭宣判。

一、本案涉及到民法基本原则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基本原则应该成为法官弥补现行法律规范漏洞、空白、衡平个案正义与公平的基准。民法基本原则的效力发挥离不开法官的创造性司法,同时,法官的自由裁量也必须在成文法的框架下进行。民法基本原则成为连接法官自由裁量与成文法框架的桥梁。民法基本原则的根本性决定了它作为基本行为规范的地位。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经济下,存在着多种所有制体制和利益有差别的经营者,交换是商品经济的形式,生产者通过交换获得自己所需的生活资料和原料,从而维持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民法基本原则中的平等、公平、等价有偿和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合同自由等都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立法者通过设立基本原则,把自己在民事领域推行的政策和精神贯彻到民法的各个方面和以后的民事立法中去。因此,在一般民法规范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就可以根据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去体现立法者的政策与精神,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

二、证据问题

诉讼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发现案件真实,法官要发现案件的真实必须依赖现存的事实即证据,因此法官应当树立一种以证据发现案件事实的证据观。本案中,上诉人律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网上电子交易的意见及相关规章,国务院的意见等都作为证据提交其实是不当的。案件涉及到的相关法规应在律师代理词中引用法规的名称、内容。法律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里面并没有“法规类证据”,因此律师不应自己创设证据形式。

三、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是,xx网是否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随着计算机网络服务的发展,许多新的法律问题接踵而至,给我国现有法律体制提出挑战。如何针对网络上的非法行为,合理地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是一个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对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仍然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著作权法等法律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通过网络参与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或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属于共同侵权,应当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

我个人认为:xx网作为网络服务商,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的平台。网站虽然不收取服务费、广告费,但xx网具有网站访问量增加或树立网站服务品牌的获利。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xx网应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性,避免网络上出现侮辱、诽谤、侵犯著作权、侵犯隐私权等非法行为,应对经营者进行主体资质审查。

另一方面,网络服务商对其网站信息具有完全控制能力,网络服务商完全可以通过对这些信息的发表、传输情况进行控制,因而也负有对其网站内容的监控义务,一旦发现有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应及时清除。但网络上很多技术手段并不具有法律上的判断能力,即对网络上的信息是否违法或侵权并无识别能力,因此网络服务商还难以完全依赖这些技术手段对信息进行监控,必须借助其他有效措施。

四、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须加强行业自律

法律总是来源于社会的实践,只是依靠法律来保证网络社会规则和秩序的建立,依靠法律来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网络产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阻碍。因此在法律并不完善的情况下,通过行业自律来规范网络从业者的行为显得非常重要,从而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五、对律师能力的思考

本案上诉人律师长篇大论,说到最后可能使法官注意力不集中,甚至感到厌烦。在庭审中律师既要把自己的观点表达清楚,又要言简意赅,有确切的论据来支持自己的论点,避免长篇大论,不分重点,避免面面俱到,要切中要害,反驳才能有力,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所在。可见律师如何掌握庭审技巧也是很关键的,这一点我们年轻律师还很欠缺,有待实践中不断提高。

庭审心得【篇2】


庭审是司法系统中最直接的一种程序,通过庭审,法官可以听取双方的陈述,掌握案件的实质,作出公正的判决。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有幸参与了一场庭审,深切地感受到了庭审的重要性和庭审过程中的点点滴滴。以下是我在这次庭审中得到的一些心得体会。


庭审是法律实践中最真实、最有力的手段之一。在庭审中,法官可以直接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当事人必须就案件相关事实进行真实陈述。通过庭审,法官可以直接从当事人口中获得关键证据,对案件的真相有更为直接的了解。同时,庭审中的交锋和争论也可以帮助双方更好地陈述和辩护自己的观点,为最终的判决提供更丰富的证据和理由。庭审的确是法律实践中最能还原真实情况的地方。


庭审也是法律倡导和法治教育的重要途径。庭审过程中,不仅是当事人和律师之间的辩论,同时也是法官对双方观点的审视和解读。法官在庭审中会扮演一个引导者和裁判者的角色,对双方的陈述进行合理判断和评估。通过庭审,法官有机会向当事人和公众传递法治和正义的价值观,引导整个社会遵守和尊重法律。庭审为法治教育提供了一个生动的案例,净化了社会风气,构建了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庭审过程中的辩论和争执是法律思维和智慧的碰撞。庭审需要具备逻辑思维和辩证思维的能力。律师需要能够从自己的角度出发,搜集、整理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文和判例,为自己的主张提供恰当的支撑。同时,律师还需要具备快速应答、反驳和辩驳的能力,对抗对方的质疑和攻击。庭审中的辩论和争执不仅是法律专业人士的能力展示,也是智慧和思维的较量。参与庭审的律师和法官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智慧,运用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才能为案件的审理带来多方面的思考和解决方案。


庭审也是法官和律师们互动和沟通的平台。在庭审中,法官需要与律师们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对话,理解双方的观点和立场。律师们也可以与法官们沟通案件的细节和分析,使庭审过程更加完善和准确。法官需要在庭审中进行判断和抉择,但他们也需要充分倾听律师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庭审是法官和律师之间的合作和协作,通过各方之间的互动和合作,共同为公正的判决付诸行动。


参与一场庭审是我职业生涯中的一次难忘的经历。通过这次庭审,我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庭审的重要性和意义。庭审既是还原真实案件的手段,又是法治倡导和教育的途径,更是法律思维和智慧的较量,也是法官和律师互动和合作的机会。无论是作为法官还是律师,庭审是我们理解和解决案件的重要途径,也是我们不断成长和提高的机会。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为每一起庭审带来最为公正和合理的判决。

庭审心得【篇3】

(原告方、被告方上场,书记员、法警上场)[书记员]请全体人员保持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未经法庭允许,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除本院允许进入审判区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审判区;

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4、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5、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

6、对于违反法庭纪律规则的人员,合议庭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予以罚款、拘留;

7、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开庭阶段】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站定后)。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审判长,审判员和审判长入庭)[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已到庭,开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3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在核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身份。

[审判长]:原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地,有无代理人?

[原告]:原告琚泽坤,女,汉族,1980年3月12日出生,徐州交通局职工,住徐州交通局,我委托本市湟中律师事务所律师颜凯和刘维丽斯作一般代理人。

[审判长]:原告委托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与原告的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一]:委托代理人:颜凯,受徐州湟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琚泽坤的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二]:委托代理人:刘维丽斯,受徐州湟中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原告琚泽坤的代理人

[审判长]:被告,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地。有无代理人?

[被告]:徐州市江城旅行社,法定代表人,侯丹,女,27,汉族,徐州市江城旅行社总经理徐州市江城区光明大道101号我方委托本市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聪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第三人,你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及住所地有无代理人?

[第三人]:陈锦珊,女,36,汉族,江西吉安市劳动酒店法定代表人江西省吉安市茨坪县茨坪镇井冈山路78号。我委托本市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简瑜作一般代理人。[审判长]:被告委托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与原告的关系。

[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聪受徐州南方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被告的代理人。

第三人你的委托代理代理人,你的姓名,职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简瑜,受徐州顺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第三人江西吉安市劳动宾馆的代理人。[审判长]:原告方对被告方及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琚泽坤]:无异议。

[审判长]:被告方对原告方及第三人的身份有无异议。[侯丹]:无异议。[陈锦珊]:无异议。

[审判长]:原告方有没有证人。[颜凯等]:有证人。

[审判长]:被告方有没有证人。[侯丹]:没有。

[审判长]:第三人有没有证人[陈锦珊]有【277433.com 正能量句子】

[审判长]:请证人离开法庭,等候传唤。

[审判长]:徐州市湟中区人民法院民事庭,今天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现在开庭。(敲槌)

本案依法由本院审判长审判长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长、审判长审判长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苏春林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二)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

(三)对争议的事实有辩论的权利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

(四)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进行反驳及反诉的权利;

(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在法庭上应尽的诉讼义务:

(一)听从法庭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二)如实陈述事实;

(三)遵守诉讼秩序,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了?

[原告]:听清了。

[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了?[被告]:听清了。第三人是否听清楚了?[[陈锦珊]]:听清了。[审判长]: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

[陈锦珊]:不申请回避。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原告方宣读起诉状。[颜凯等]:原告请求:

1请依法判另被告赔偿琚泽坤,杨正中被盗财物以及住宿费差价款折合现金合计20189元2.向原告二人赔礼道歉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05年3月9日,徐州江城旅行社与徐州市交通局签定了一份江苏省国内旅游合同,名称为井冈山红色之旅四日游。合同约定住宿标准是二星酒店双标间,独卫,以及应参观的多个景点,同时还约定了双方应承担的责任等.合同签定后,交通局组成了包括琚泽坤,杨正中在内的30人旅游团于2005年3月10日乘火车次日到达南昌.随后受徐州江城旅行社委托的九江侨联旅行社将该团安排入住在江西省劳动厅所属的劳动宾馆,,原告两人被安排在411房间,时间为3月11日凌晨2时左右.早晨6点30分,原告二人起床时,发现随身携带的财物被盗,随即向当地110报警.公安机关接报后对现场进行了勘察并对原告二人进行了询问.根据原告二人的报案,公安机关向原告二人出具了接受案件回执单,回执单报案内容载明原告二人在入住劳动宾馆时被人盗走现金3400元及随身携带的数码相机一部,微型彩电一台,手机两部,3月13日又补报价值4800元的钻戒于当日也一起被盗,共计20189元。经游客事后了解得知,江西劳动厅所属的劳动宾馆并不是二星极酒店,其每标准间住宿费与南昌市其他二星级酒店间隔相差64元。

我方认为,财物被盗原因是因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把住宿标准为二星酒店双标间,独卫降低了,才导致财物被盗,江城旅行社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安全,服务较好的二星级宾馆住宿是导致原告二人被盗的直接原因,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恳请法院依法责令被告赔偿原告所受损失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同时对原告赔礼道歉。

庭审心得【篇4】

一大早,同事带着我们来到了民庭庭审现场,初进门就感受到了一股神圣而庄严的气息。第一次亲身经历现场庭审,让人无比激动和期待。通过这次旁听,让我对法律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也有很多感悟。

这个案件是一起民事合同纠纷案。案情大概是这样的,原告与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与被告双方共同开发某房地产项目防水工程。原告打款40余万至被告双方指定账户后,被告要求甲方继续打款,原告质疑合同存在不规范以及资金支出大于预期,故要求退股解约。因合同落款及盖章存在争议分歧,由此打起官司。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争论不休,在举证和辩论环节,当事人情绪激动,多次打断对方,好在审判员及时制止,才让现场气氛得到了缓解,很好的维护了法庭现场秩序和纪律。案情的复杂程度对法官来说是个很大的挑战,换位思考下,如果我面对这种情况,可能会手忙脚乱,不知所措。所以在日后的工作中,一定要虚心学习和积累经验,才能做到遇事临危不乱。

通过此次旁听,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义和作用。在日常学习中,我们不仅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还要注重结合实践,这样才能更好的履行一个法律人的义务与职责。

上面这些就是网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的观摩庭审活动心得体会精选10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庭审心得【篇5】

在法庭调查阶段,双方已直不相上下,但最激烈的是法庭辩论阶段。在回顾全院、把握大局后,审判长在次总结了焦点:原告主张什么权利?

她享不享有该权利?辩论便正式开始了。原告辩论意见主要有三:

一是编曲权的形成过程;二是三个被告在明知的情况下实施了对原告李丽霞编曲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三是侵权行为使三被告收益,损害原告经济利益,侵权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的辩论意见主要针对了编曲工作的性质,其不具有独创性,所以不具有享有著作权的权益。继而双方又针对编曲有没有版权的问题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最终合议庭一致决定编曲权作为一个独立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原告李丽霞无著作权 ,但4000元制作伴奏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经过双方各持观点的激烈相对后,法庭宣判的最后结果为李刚退换原告录音带制作费用4000元,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李刚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原告李丽霞对被告陈红蔡国庆的诉讼请求。至此法庭庭审顺利落下了帷幕。

我对这次庭审的最后判决结果不无持多大的异议,与我预期的结果还是很相似的。这是我第一次看真实的法庭庭审,看着审判组的认真严肃,**律师们绝佳的口才造诣,我不由对法律工作者这个职业和法学这个专业的敬佩之情日益上升。公正公平公开是法律工作的宗旨原则和根本立足点,我也要努力学好专业知识,在实践中将所学知识与现实生活中紧密结合,真正的伸张正义,造福人民造福全社会!

庭审心得【篇6】

本人作为一名合格的审判官,能够遵纪守法,按时出庭,能完整准确的审理案件,能完成一部分的审判书及一部分的审判文书的审判工作。在庭审过程中,我认真学习庭审笔录,认真做好庭前的准备工作,认真审核案卷,并对庭审记录进行核查,做到有问题及时查明并上报。我认真学习庭审文书的写作和书写格式,并在庭审中认真学习了庭审文书的写作要求,并在庭审笔录里面写了自己的看法和审辩意见。

在实习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庭里的各项规章制度,尊敬老师,尊敬同学,热爱自己从事的审判工作。我在庭审中能做到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不做有损自己当事利益的事情。在庭审中能按照庭审规定的审理案件,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做一个合格的审判人员,严格按照书中要求的审理案件,认真审核庭审记录,写完整的审判文书能够做到严谨、真实、准确、及时,不出现差错,能较完整的审理案件。

通过实习期间的观察,我发现了庭审过程中的很多不足之处。第一,审理案件过程中,我对法律文书的格式有些不熟悉,不能按照法庭笔录的程序进行审理。第二,对案卷资料不熟悉。第三,庭审笔录的编号不熟练。第四,庭审中有些案子没有符合庭审条件,有些案子的判决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五,案卷的归类、装订不规范。第六,庭审过后,有很多案要结案,有些案要整理,有些案要进行归类总结才能做好审判笔录。

我在庭审中严格遵守庭审纪律,做到严格遵守庭审纪律,不随意做有损自己当事人利益的事情。

在庭审中我不断提醒自己不能随地大意。认真学习法律,遵守审判纪律,认真履行审判职责。在庭审过程中严格要求自己,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做到准确、及时、清晰,并能做到为当事人提供充分满足和满足法律要求的法律服务。我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己审判能力,同时也提高法律意识。

我认为自己在庭审中还存在很多不足,比如对一些细节问题不能够深刻的考虑,有时还有急躁的情绪。今后一定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审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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